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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乡一女子以微信招嫖等方式容留、介绍未成年少女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从中获利,目前已被抓获,判决如下:
01
新乡一女子介绍未成年少女卖淫被判
通过微信招嫖等方式容留、介绍卖淫嫖娼
网络配图与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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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任志芳于2019年9月7日至9月11日期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后某城C区X号楼等地,以微信招嫖等方式容留、介绍贾某(女,15岁)、吕某(女,15岁)向多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从中获利人民币7800元。
被告人任志芳于2019年9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起获被告人任志芳移动电话机2部,现暂扣朝阳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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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证据足以认定
上述事实,被告人任志芳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贾某、吕某、石某、朱某、孟某、刘某、王某等人证言及辨认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微信转账记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的到案经过、身份及劣迹材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被告曾因向他人进行卖淫活动被拘留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志芳,女,汉族,1980年9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因向他人进行卖淫活动,于2012年2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京乐,北京市北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6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志芳犯容留、介绍卖淫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练虹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志芳及其辩护人张京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被告人任志芳无视国法,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志芳犯容留、介绍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任志芳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故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之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考虑到被告人容留、介绍卖淫女的年龄情况及次数,被告人并非犯罪情节较轻,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其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对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任志芳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综上,根据被告人任志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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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任志芳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2021年3月1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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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续追缴被告人任志芳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八百元元,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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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扣押在案之移动电话机二部之变价款用于执行上述追缴;如有余款,用于执行被告人任志芳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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