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座风景优美、具有700多年历史的村落被征收,村民不满意补偿,请律师帮助向法院起诉,律师发现征收机关发放的材料中《征收决定》落款日期为“倒签”。最终,征收机关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被法院确认违法。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和大家一起看看这个案件。

浙江张先生所在的村落拥有700多年的历史,地理位置优越,靠近河边,环境优美,交通便利,地下资源丰富。2017年11月,因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张先生所在的村在征收范围。2018年6月21日,征收机关作出《xx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并在网站公告。张先生由于不满补偿未签订协议。

张先生认为,其所在的村庄具有深厚的历史积淀,综合环境、交通等因素考虑根本不属于“棚户区”,也不属于危旧房,属于标准的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征收方罔顾张先生的切身合法权益,强迫村民拆迁上高楼,严重损害了村民的合法利益。

张先生指出,征收方存在多种胁迫方式要求村民签协议,如:被拆迁户有工厂的,通过环保、税务、消防、卫生等部门无端查处;被拆迁户家中有亲属在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政府以停职相威胁;通过停水、断电等方式逼迫签署安置补偿协议等。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先生向律师咨询。律师分析案件材料后,认为案涉征收程序存在严重违法。张先生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该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征收方辩称,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补偿安置方式、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以及补助和奖励标准等,均作了合法、合规、合理的规定;张先生所称的拆迁手段恶劣、通过各种方式胁迫村民的说法没有任何依据,也不属实;该居民小区已经有93%的被征收户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法院认为,该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房屋的土地大部分为集体土地,2019年1月30日涉案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才办理完毕,而征收方早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xx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征收方未依法办理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收手续,即对集体土地上房屋予以征收存在程序上的问题,法院最后判决该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对于该案,王有银律师认为,棚户区改造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法定程序不同,征收机关未经批准,未办理集体土地转用手续,即作出征收决定,甚至出现将征收决定文件日期倒签的情况,程序显然有问题。

“征地拆迁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在现实中,因为种种情况,征收方往往会在程序上出现疏漏。广大拆迁户维权时,需要认真分析,抓住其程序违规的地方,一般会打赢官司。”王有银律师说。

文章 | 圣运律师 | 视觉 编辑 | 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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