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患者赵某某因类风湿性关节炎到被告x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予以止痛、护胃、调节免疫、抗风湿病药物等对症支持治疗。治疗后显示黄疸、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被告知肝脏受损严重,后患者死亡。2020年05月21日法院经审理认为,患者入院后查生化多项指标提示其为乙肝病毒携带者肝功能轻度异常,而医院对此未能充分注意,使用对肝脏有影响的药物,参照鉴定意见,结合本案案情,被告医院应承担20%责任,赔偿185859元。
一.基本案情
2018年4月3日,患者赵某某因关节疼痛肿胀到被告x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类风湿性关节炎,并两肺间质性炎伴间质性纤维化、浅表性胃炎,治疗上予以止痛、护胃、调节免疫、抗风湿病药物等对症支持治疗,于2018年4月10日出院。出院医嘱,口服强的松、来氟米特、羟氯喹、骨化三醇、钙尔奇,定期复查血常规、肝功能、血沉、类风湿因子等,若有不适随时就诊。
2018年4月24日、2018年5月24日,赵某某到被告医院检查均显示正常。2018年7月4日,赵某某身体不适再次到被告医院检查,显示黄疸、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被告知肝脏受损严重,需立即停服上述药物。当天,赵某某到甲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慢加急性肝衰竭、慢性乙型肝炎、肺部感染、类风湿性关节炎,住院治疗80天未见明显改善,于2018年9月22日转至乙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9月25日死亡。
二.医方观点
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相关赔偿无法律依据,患者因自身存在慢性乙肝、肝功能异常、类风湿性关节炎、肺间质炎症等疾病,病情复杂,存在多种合并症,在治疗上存在矛盾性,其自身疾病是导致死亡的根本原因,请求驳回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三.医疗过错分析
根据药物作用机理及使用说明,肝功能异常者应慎用氟米特,羟氯喹、强的松的不良反应有肝功能异常。对于某些有较严重不良反应或毒副作用的药物,应明确告知此类存在的风险、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可以选择的替代药物、使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等,对于乙肝病毒携带者需要测定乙肝病毒DNA定量,酌情决定是否需要抗病毒治疗。
审阅该案病案资料,患者入院后查生化多项指标提示其为乙肝病毒携带者肝功能轻度异常,而医院对此合并症未能充分注意,使用对肝脏有影响的药物,而未测定乙肝病毒DNA定量,在医嘱沟通记录中告知了使用药物,但对药物的毒副作用及注意事项等告知欠详尽,在出院医嘱中未能明确告知复查肝功能的时间,门诊复查无病史记载等。
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用药欠合理、沟通告知欠详尽、病史记载不规范等过错,该过错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患者肝功能损害,在自身疾病演变过程中促进了死亡结果的发生。
四.鉴定意见
x市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且该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酌情考虑为轻微原因。
五.律师意见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相应的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鉴定意见中关于被告医院过错的分析说明科学合理、依据明确。参照鉴定意见,结合本案案情,可按被告医院承担因赵某某死亡造成经济损失的20%进行责任划分。
六.法院判决
2020年05月21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人民医院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计185859元。
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九十条。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临床试验不良反应与医疗过错,共同致患者成植物人状态。2.医疗纠纷:输注中药注射液时疏于监测,导致药物过敏造成患者死亡。3.吗啡用于缓解呼吸困难属于超说明书用药违反诊疗规范和现行法律临床应用风险极大。4.医疗纠纷:类风湿关节炎给予甲氨蝶呤治疗,超说明书用药存在风险。
【作者声明】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仅供以案释法之学习交流。若有侵权之处烦请告知删除。文中隐去当事人名称、属地信息。插图无版权纠纷。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