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对以下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

纳入名单的失信被执行人,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失信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对失信被执行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入、资质认定、征信系统记录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本院还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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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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