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海南省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工作规则(试行)》
《海口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草案)》
相继颁布。
从这两个《规则》不难预测,
以后海南的二手房交易会更便捷!
一是交易流程可以网上办理;
二是不动产过户登记将实现一站式办理。
具体详情如下
01
《海口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草案)
近日,海口市住建局发布《海口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草案),征求社会意见,截止时间为8月27日。
据介绍,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可提供房源核验、购房资格审核、发布房源信息、签署中介服务合同、签署并打印备案存量房交易合同、交易资金监管等服务。
通过房地产中介机构撮合成交的
可在其门店或者办公场所登录系统办理手续
草案明确,存量房是指海口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购买或自建并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
今后存量房将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签订存量房电子买卖合同,生成交易信息登记编号,并打印、签署、备案合同文本。
根据规定,产权人、购房者自行成交的可选择在海口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窗口或金融机构服务点自助交易终端上办理存量房网上交易;存量房买卖双方当事人通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撮合成交的,可在其门店或者办公场所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办理手续。
产权人、购房者、房产中介机构符合条件
均可使用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
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可提供房源核验、购房资格审核、发布房源信息、签署中介服务合同、签署并打印备案存量房交易合同、交易资金监管等服务。
产权人、购房者通过实名认证核实身份后方可使用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海口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备案,签署书面承诺,取得授权后方可使用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
产权人自行登录系统提交房源信息
须经审核通过可挂牌交易
产权人自行发布房源信息,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提交,经海口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审核,取得房源核验码后方可在系统上挂牌交易。产权人应当对自行发布房源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产权人、购房者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产权人应当向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购房者如实反映房屋共有、抵押、租赁等权属情况,确保房屋不存在禁止转让的情形。购房者应当具备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购房资格。
房产中介机构发布房源信息前
需实地查看房屋
产权人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房源信息。接受产权人委托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依次办理下列手续:
(一)查验委托方身份。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核对产权人身份证件原件并收取复印件。产权人委托代理人发布房源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还应当查验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后收取复印件及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
(二)提交房源进行核验。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提交房屋信息,由海口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审核,取得房源核验码后方可挂牌;
(三)实地查看房屋。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实地查看房屋,拍摄房屋现状照片;
(四)签署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
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签署中介服务合同,明确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人员和各项服务内容;
(五)发布房源信息。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与产权人签订中介服务合同后,方可在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并对其发布房源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促成交易后
房产中介应告知买卖双方交易资金监管事项
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促成交易的,应当依次办理下列签约手续:
(一)核实产权人身份信息及真实意愿。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核对产权人身份证件原件并收取复印件。产权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网签手续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还应当查验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后收取复印件,并收取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
(二)核实购房人身份信息及购房资格。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核对购房人身份证件原件并收取复印件,协助购房人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申请购房资格审查。购房人应当对自己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核实房屋最新状况。
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核实房屋最新的权属信息、自然状况、权利限制等,并如实告知买卖双方;
(四)告知交易资金监管事项。
买卖双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前,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书面告知买卖双方可以自愿接受交易资金监管;
(五)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根据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愿,协助买卖双方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签订买卖合同。网签成功后,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由买卖双方签订,并将签订后的买卖合同上传至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备案。
在办理存量房转移登记前
买卖双方可撤销网签合同
在委托期限内变更或者解除中介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协商一致,签订变更或者解除该中介服务合同的书面协议。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签订书面协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办理变更或者撤下该房源信息的手续。
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在办理存量房转移登记前,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需变更合同的,可撤销网签合同后重新签订。撤销网签合同需买卖双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同时到达海口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申请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产中介机构及经纪人员
将被取消使用系统资格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经纪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根据严重程度,作出责令整改、违规行为曝光、取消使用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权限资格等处理: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经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
(四)违反海南省、海口市政府限购政策的;
(五)拒不配合主管部门监管工作的;
(六)信用等级降为C级(一般)以下的;
(七)违反签署的书面承诺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02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
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税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深化推进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工作,现将《海南省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工作规则(试行)
为了助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升“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水平,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不动产(房屋)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工作实际,现就继续深化推进全省不动产(房屋)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工作,制定如下工作规则: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的总体要求,继续深化推进不动产交易、税务征缴、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大力拓展“一窗受理、集成服务”业务范围,推动“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再提速、再增效,提升企业群众办事体验感、获得感,打造对标世界一流、适应自贸港建设的营商环境。
二、工作职责
(一)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税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改造升级各自业务信息系统,做到综合受理信息平台与房管、税务、不动产的审批业务有效衔接,实现实时推送、信息共享,保障“一窗受理”业务顺利开展。
(二)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以下简称不动产登记)、税务、住建(房管)(以下简称房管)部门必须安排人员进驻“一窗受理”窗口,接受集中式统一管理,确保人员到窗口、审批权限到窗口。
(三)市县不动产登记、税务、房管部门,应协调指导窗口人员办理业务,必要时需确保本单位与窗口做好工作衔接,避免窗口成为“业务孤岛”。
(四)市县不动产登记部门牵头编制综合受理流程和“一窗受理”综合受理材料清单。材料清单应有法可依、简洁明了,且不含兜底和模糊内容。市县房管部门、税务部门应协同不动产登记部门做好流程和材料清单的更新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材料清单收取材料,按照办理时限完成审批工作。
二、业务办理
(一)业务范围
受理范围为未设定地役权、抵押权、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涉税转移登记业务,不含以司法裁决办理转移登记和非公证继承办理转移登记的情形。有条件市县可以将抵押权的设立、注销业务与转移登记合并办理。
(二)业务流程
1.收件和受理。
(1)材料收取和受理。窗口由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统一收件,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收件后即时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对企业提交的批量件在出具受理通知的同时收取电子格式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窗口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待申请人按补正要求完成补正后立即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
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列明不予受理的具体理由。
(2)分发。应在受理后0.5个工作日(4个工时)内完成材料扫描录入,并通过综合受理信息平台同步推送市县房管部门、市县税务部门,市县房管部门、市县税务部门应在收到信息后及时处理。
2.审查和决定
(1)审查内容。市县房管部门负责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买卖、互换、赠与审查核实工作并出具办理结果;市县税务部门负责不动产核税工作并出具核税结果;市县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房管、税务部门审查结果对申请转移不动产进行产权登记。
(2)审查时限(已将分发时间计入)。本窗口从受理到办结时限为3个工作日。市县房管部门、税务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在收到申请信息后,并行对申请信息进行审查,在各自规定的办结时限内做出决定并将结果推送共享至其他部门。房管部门应按照审查内容要求在1.5个工作日(12个工时)内完成审查。税务部门应在2.5个工作日(20个工时)内完成审查。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24个工时)完成审核工作,并与税务部门同步完成不动产登记缴交税费审核工作。各部门在办理业务时如有特殊情况需超出各自限定的审查时限,需通知其他部门,确保本窗口办结时间不超时。
(3)办结和决定。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且审查过程未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属实的,应在审查期限内作出决定。窗口同时以微信、短信、电话或当面、书面告知等多种方式通知缴纳税费,缴纳通知发出即视为办结(各市县可根据申请人的需要开展网上缴交税费)。
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决定的书面通知,并书面告知法定权利。
申请人承诺情况不属实的或因不动产权属证书存在需要更正内容或存量房评估系统房产数据缺失无法核税等复杂情形无法继续办理不动产“一窗受理”窗口业务的,相关部门应立即终止业务流程,同时告知窗口其他部门停止办理,并通过短信等方式及时通知申请人到窗口办理退件手续。因不动产权属证书存在需要更正内容或存量房评估系统房产数据缺失等复杂情形无法办理不动产“一窗受理”窗口业务的还需通知申请人到其他专门业务窗口办理业务。
(4)出件。申请人缴纳税费之后,不动产登记部门当即登簿并生成不动产权属证书,同时将结果实时推送给房管、税务部门。
各市县可根据申请人的需要提供证书邮寄服务。
3.即办件业务流程
有条件地区可以采取1小时办结制。窗口受理后,不动产登记部门将材料扫描、录入推送给市县房管部门、税务部门,各部门均在1小时内完成审核、税费缴纳、登簿、制证、出件工作。
(三)档案管理
窗口业务完成出件后,不动产登记部门当日按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要求完成纸质档案归档工作,其他纸质档案材料由房管部门、税务部门按照各自档案管理要求存档。电子档案材料由综合受理平台在出件时自动生成,并在部门间实现实时共享共用。
四、保障机制
(一)综合协调机制。
建立“人事分离、从上至下,纵横联动”的沟通协调机制,涉及到一窗受理工作中出现的业务和信息技术问题,市县各部门应建立“一窗受理”沟通协调机制,及时进行沟通解决。市县各部门和省级部门之间应建立沟通响应机制,存在问题及时上报。省级部门对信息技术问题实时响应解决,对业务问题及时进行指导。省级部门之间应根据“一事一议”原则,对综合受理平台和各自信息平台出现的问题进行实时沟通解决,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沟通协调解决。涉及到一窗受理工作中出现的不作为、不履职等问题,由各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核实处理,情形严重的应移交有权部门。
(二)“互联网+政务运行”机制
升级改造一窗受理信息平台,实现并确保“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平台运作顺畅、数据实时互通共享。依托海南省政务数据交换平台,依据《关于印发海南省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打通各部门政务数据共享渠道,实现跨部门数据的共享利用和信息查验,减少企业、群众办事自证内容,减轻部门审查压力。升级“海南省不动产”APP,更新APP一窗受理业务办理范围,改造并加强功能模块运用,提升用户体验感。依托银联线上支付、支付宝、微信网上支付平台,实现网上缴纳税费,提高办事效率。
(三)集中式标准化管理机制
我省一窗受理采取两种集中式标准管理模式,即政务集中标准化管理模式和省级一窗受理工作小组(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牵头建立,省税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为小组成员)集中标准化管理模式。已进驻政务大厅的一窗受理窗口,根据我省政务中心窗口设立标准进行建设,纳入政务大厅管理范畴进行集中式、标准化管理,优化空间、设备、资源、服务,规范咨询服务台、自主填单区的设置,执行统一的礼仪接待规范。未进驻政务大厅的市县一窗受理窗口,由省级一窗受理工作小组参照我省政务大厅管理要求、标准进行统一集中管理。市县各部门根据省级政务管理标准,明确综合材料清单、申请表单、材料样本等,并建立表单动态管理机制,一窗受理材料清单、材料样本等内容发生变化时,由市县不动产登记部门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四)监督通报机制
依托集中式标准管理模式,对各部门的制度落实、人员进驻率、人员出勤率、收件标准化、业务办理流程和效率、群众满意度等内容进行统一的管理监督。同时依托全省12345热线平台,对相关的投诉和曝光予以记录,市县各部门根据集中管理单位或部门的反馈和12345热线投诉曝光情况,依照相关规定,对落实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并予以通报。
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税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办公室
2020年8月13日印发
综合自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办公室、南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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