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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招标采购中,需要在采购公告或公示中公布预算金额吗?一位政府采购从业者通过后台留言表达了他的迷惑。

在公开招标中,《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等内容。

但是在非招标中,《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部令第74号,简称“74号令”)仅规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应当包括采购预算。那么,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通过发布公告征集供应商,是否要公布预算金额呢?

单一来源中,74号令规定,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先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等,唯独没有包含采购预算。那么,单一来源公示时是否要公布预算金额呢?

2015年,财政部下发《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上述问题在该通知中都有答案。

根据该通知,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获取谈判、磋商、询价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文件售价,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单一来源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1、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

2、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预算金额;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3、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4、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5、公示的期限;

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因此,政府采购中,不论是招标还是非招标,招标公告(含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询价公告以及单一来源公示都需要公布预算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