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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官司后,如果对方不履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成为了胜诉方当事人实现自己权利的重要途径,因为法院执行局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强制权力,可以对被执行人的人身和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其中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评估拍卖是实现申请人权利的有效途径,那么,如果法院经过司法拍卖后,拍卖的东西最终卖不出去,那该咋办呢,申请人还有哪些救济途径和权力。
根据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司法拍卖的时候,程序为一拍、二拍、变卖,其中一拍可以最多降价30%,二拍可以最多降价20%,变卖不降价,在这三个阶段,都可以进行以物抵债给申请人,如果一拍二拍没成交,法院会征询申请人意见,看是否接收,如果不接受就走变卖,变卖后如果还没有成交,法院会再次询问申请人是否接受,如果这个时候申请人还是不接受的话,法院就会对这个标的物进行解封,然后返还给被执行人,因为对于申请人来说,这个东西是没有价值的,法院对于申请人认为没有价值的东西也就没比较处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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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返还给被执行人的情况来说,对申请执行人的利益无疑是一种损失,那么这个时候作为申请人该怎么办呢,有两个途径,第一是接收标的物,第二是自己寻找购买人,下面就这两种情况加以分析。
对于流拍的标的,申请人接收标记物其实对申请人来说还是不错的选择,因为对于一个标的物来说,评估价格基本上就是当前的市场价,法院在拍卖的时候对标的物的降价幅度是很大的,降价后的标的物已经远远低于市场价,所以说,这个时候申请人接收还是赚了的,当然也不排除一些特殊情形,比如说有抵押,比如说有限权利,这个时候如果申请人接收,自己还要出一笔很大的费用,这个时候接收的确不合适,那就只能走第二个途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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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流拍的标的物,自己还不想要,这个时候申请人是可以自己找购买人的,毕竟法院的宣传力度也不大,而且隔行如隔山,处理的很多东西都是比较专业的东西,比如机器设备,也只有同类型的公司才能用得到,但是这种公司如果刚好看到拍卖信息还好,很多时候是看不到拍卖信息的,这个时候申请人可以主动和这些公司进行联系,给他们提供出售信息,这样拍卖成交的概率就要大点,对公司和自己来说很多时候是可以实现双赢的。
第二个途径可以贯穿在拍卖的各个阶段,甚至整个拍卖程序结束后也是可以的,因为根据拍卖的相关法律规定,拍卖流拍后,如果有人提出愿意购买这个标的物,法院应当重新启动拍卖、变卖程序,大家注意了,这里规定的是应当,目的当然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毕竟执行局拍卖的目的就是把东西卖出去,既然有人想买,哪有卖家不想卖的道理。
所以说,执行阶段通过司法拍卖处置财产时,卖不出去的时候,申请人该接受的就接收,实在接受不了还是可以自己想办法找购买人进行处理的,这里大家一定要注意,申请执行是法院在帮着你要债,并不是法院在给自己要债,自己一定要主动配合,该自己做的工作一定要做,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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