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I:跟单信用证
2. 贸易交易中的各方
1. 简介
1.1《贸易金融原则》文件列明本文中核心文件第1节所定义的贸易金融背景, 并阐述了相关金融犯罪风险。本文也在总体上对管控措施的实施提出了建议,并就利益相关者的未来合作主题提出某些看法。
1.2本附录对银行[28]办理跟单信用证业务中具体管控措施的应用给予指导。它旨在反映标准的行业实务惯例。为充分说明这些管控措施,附录中运用简化场景, 对所涉银行管控活动的实施详加描述。如适用,简化场景中的任何变化将予以说明。
1.3管控措施分为以下几类:
a. 尽职调查:在本文中定义为:
用于识别和了解客户的风险为本流程;
与各方当事人(不一定是客户)相关的风险为本管控措施。
鉴于其内涵范围广,必要时可参考适当的风险检查。
每个银行制定的客户尽职调查政策应指定贸易交易的哪一方为客户,该客户随之要受到银行尽职调查流程的制约。银行没有义务对一项贸易交易的所有当事人都进行尽职调查。(参看贸易金融原则2.1节,核心文件)。
银行应具备风险为本政策和程序,包括客户尽职调查,由此银行所有客户,包括代理行在内,都要受制于银行的客户尽职调查程序。尽职调查信息应该让与贸易金融客户打交道办业务的所有地方都能用得上,才能让他们了解客户概况资料(包括预期行为)并识别潜在的可疑行为。[29]
b. 审查:定义是对一项交易中有关涉及的关系人、交单和收到指示所能得到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查的任何处理流程(无论是人工还是自动)。某些信息可以且应在交易获准办理之前经过审查和检查。
审查/重检活动,如本文所述,相当于审单,即审核单据文件和内容的一致性。开展适当金融犯罪风险检查应基于单据中的信息、交易详情和客户尽职调查资料中相关信息。“重检周期”的参考与客户尽职调查的审查流程有关,该流程中对此关系作为整体按照议定的周期进行“重检”,周期取决于银行对客户的风险评估结果,通常为一至三年。
c. 筛查:通常为自动化的流程,其中,来自各种官方制裁或禁止人员名单的名称、实体、个人或国家名单将用于识别在关系或交易方面可能存在的欺诈、制裁或其他关注问题。
1.4交易监控:定义为针对出现的异常或潜在可疑特征,审查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交易活动。就跟单贸易交易而言,大家应该认识到,引入任何与交易监控流程或系统相关的标准化模式技术是非常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这是由于,即便是在正常交易模式下也存在一系列变化。此类交易中存在大量纸质单据,且全球贸易业务仍难以完全采用标准化电子解决方案,因此即使在交易监控中仍然需要大量人力投入。虽然最新的技术发展可能会产生基于识别系统的自动化和模式,但这些系统仍在开发中,未经验证,所需的投资要求也只有大型银行才可企及。本附录末尾以表格形式展现了管控措施的摘要。更多参考,本指南中使用的一些术语可查询第4节:术语表中的定义。
1.5需要注意的是,银行跟单信用证业务运营通常依据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30]。银行审查活动力度由这些国际公认的规则所定义的责任决定。这些规则完全不同于管理跟单托收的规则(参阅附录II)。
审核单据中的信息是否满足UCP和国际标准银行实务项下跟单信用证的规定,与出于反洗钱或制裁目的的审单不同。UCP未要求对提交的全部单据逐行详查,也不需要检查单据上出现运输、保险等印就条款和其它提交的“官方”单据文件。反洗钱检查的依据则是基于银行风险为本方法及其对交易操作及相关人员的指示与培训。
2. 贸易交易中的各方
2. 简化场景——跟单信用证
1=买卖双方之间的合同
2.1如图所示,甲方正从其供应商之一乙方处采购货物。甲方是A银行的客户,乙方可能是B银行客户,也可能不是。
2.2.在发运货物前,乙方想知道一旦发货就会得到货款,因此,乙方要求开具一份以乙方为受益人的跟单信用证,只凭收到货物装运的规定单据,甲方的银行,即A银行就会进行支付。
2.3 甲方指示A银行以卖方(即乙方) 为受益人开立跟单信用证。
2.4 A银行选择B银行(其代理行或乙方指定的银行)在当地将跟单信用证通知给乙方。乙方通过B银行提交单据且确认单据相符后,A银行在跟单信用证下付款。
2.5下表是对尽职调查和审查活动的概述。
2. 贸易交易中的各方
3. 尽职调查概述——跟单信用证
3.1银行通常根据下述方式开展尽职调查:[31]
a. A银行将对甲方进行尽职调查(在客户准入时,以及账户客户尽职调查重检周期期间)。
b. A银行应对B银行开展适当的风险为本的尽职调查,以及客户尽职调查重检。
c. B银行应对A银行开展适当的风险为本的尽职调查,以及客户尽职调查重检。
d. 如乙方是B银行的客户,B银行就要对乙方进行风险为本尽职调查。
e. 如乙方不是B银行的客户,B银行对乙方进行适当的风险为本的管控检查。
2. 贸易交易中的各方
4.审查活动概述——跟单信用证
4.1一旦甲方初次办理跟单信用证,银行就要在跟单信用证实务正常处理过程中,对各个阶段的交易展开审查,直到最终付款。该项审查活动通常遵循以下模式:
a. A银行将审查甲方的跟单信用证申请书(在同意开立跟单信用证之前)。
b. 在收到A银行开证后,B银行将审查跟单信用证(在同意通知之前)。
c. B银行可运用风险为本方法审查乙方提交的单据(在收到乙方提交的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后)。
d. A银行将审查B银行提交的单据和付款指令(之后A银行才会支付给B银行——B银行将再转付给乙方)。
e. A银行和B银行依据金融犯罪政策、程序和管控措施筛查其支付或收到的款项。
2. 贸易交易中的各方
5. 由A银行实施的管控措施
5.1甲方尽职调查:
a.在开立最初的跟单信用证之前,A银行应对甲方(A银行的客户)开展适当的尽职调查[32] 。这可能涉及一系列在A银行开户的标准化程序。与甲方持续关系依托于该项尽职调查,对随后申请的跟单信用证无需逐笔再做。
b. 这可供贸易金融运营使用,以确定每笔交易符合客户尽职调查概要信息。
c. 如需办理跟单信用证业务,A银行尽职调查流程应包括以下问题:
甲方买卖交易所涉及的国家
交易的商品
与甲方有业务交往的当事人类型和性质(如客户、供货商等,并不表示需要交易对手客户尽职调查)
根据这些问题的回答,可能会需要开展强化尽职调查。
d.此外,可以预期,A银行将以风险为本方法,在交易基础上获取有关甲方使用的与业务相关的代理和其他第三方的作用和位置的信息(该信息由甲方提供)。
5.2强化尽职调查(EDD):
a. 在常规尽职调查中,如果甲方属于较高风险类别,或者在标准尽职调查中所披露的交易性质表明加强尽职调查是谨慎之举,则应采用强化尽职调查(见FATF40条建议 [33],第10节指引H)。
b. 应制定强化尽职调查流程确保清楚了解贸易始末,确保有关客户合规体系万无一失(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跨境管制和许可规定),确保了解付款资金流。
c. 触发事件:
在客户准入阶段或客户关系持续的重检或交易处理期间,可能会出现触发事件
在初始尽职调查阶段或客户关系期间描述和披露的业务性质和预期或实际交易不一定会表现出较高的风险类别。但是如果,在任何交易进程中,任何额外风险因素已显而易见,那就可以增加或加强尽职调查作为保障。
这项尽职调查可以包括第三方(即和A银行不相关的当事方,使用背对背或可转让跟单信用证给无关联其他当事人的中介或贸易商)。
5.3 B银行的尽职调查:
a. A银行应对B银行进行适当的尽职调查,这具体取决于A银行与B银行之间关系的性质。与B银行关系的持续依托于尽职调查,这就要受到相关的风险为本重检周期的制约。因此,无需再对B银行后续每笔交易都加以尽职调查。
b.有关与B银行相关的尽职调查程度的内容,请参阅《沃尔夫斯堡代理行原则》[34] 和常见问题解答。
5.4 交易信息的审查:
跟单信用证交易从起始和整个生命周期内都会进行审查和筛查,主要在以下几个阶段:
a. 从甲方处收到最初的跟单信用证申请(以及任何修改)
b. 收到乙方通过B银行提交的单据并审核
c.付款
d. 交易发生实质变化的其它时候。
在实务中,一旦出具跟单信用证,A银行则有义务完成交易。惟有随后审查活动显示筛查匹配真中,A银行才能停止交易。根据当地法律,如果出现欺诈情形,也可以停止交易。
审核提交给A银行的单据,确保与跟单信用证以及UCP和国际银行标准相符。[35] 这种审核不需涵盖全部单据中的所有信息。
下文详细解释了可能的审查活动。
阶段1:审查跟单信用证申请
从甲方处收到跟单信用证申请书后,A银行应开展适当审查,考虑以下因素:
制裁和恐怖分子名单可能影响:
直接的,乙方为指定目标
乙方所在国
涉及的货物
货物发运国家、披露的转运点和目的地
出现在跟单信用证上的所有其他名称
出于其他原因,列入高风险级别的国家,该国是:
B银行或乙方所在国家
货物运输所在国家
应检查交易中描述的货物:
货物种类和数量以及交易金额与对甲方所知的情况是否不相一致。
卖方(乙方)
从申请书表面上看,乙方是与所知甲方情况及其业务相一致的那类交易对手。
风险指标和异常活动
根据这种审查流程的信息,A银行可能需要:
围绕采取何种适当的措施开展深入的内部咨询
要求甲方提供更多信息,才同意继续进行交易
允许交易推进至开立跟单信用证,但应记录下允许开证的情况备查
根据具体情况、当地监管和法规要求,A银行必须向有关部门提交一份可疑行为报告,采取当地法规要求的任何进一步措施。
阶段2:审查跟单信用证下交单
A银行应对有关B银行提交的单据开展适当审查,应考虑以下因素:
阶段1和阶段2之间的时间间隔,因为这也许需要进一步检查任何相关制裁或当地约束性法规。
当地法律规定
根据当前适用的名单,筛查交易相关的所有名称和当事方。
在交单时,提交的单据与跟单信用证中已审信息之间的匹配程度。如果信息匹配,意味着在审查跟单信用证时已经核查过,因此不必重复进行相关的反洗钱审查活动。
根据A银行既定的风险为本方法所采用的任何风险指标或场景,审核所收单据。
如果查询没有得到合理解释,则拒绝交易,并向处理金融犯罪风险的相关部门提交内部可疑行为报告,具体根据情况和当地法规而定。
A银行必须向有关部门提交一份可疑行为报告,采取当地法规要求的任何进一步措施。具体根据情况、当地监管和法规要求而定。
阶段3:付款
在付款时,A银行将筛查付款指示中的名称,包括任何所涉银行的名称。因此,如果乙方要求将资金转入跟单信用证未涉及银行的账户中,A银行应筛查该银行名称。
5.5监控:
a.A银行的监控机会产生于:
-监控甲方账户和交易活动的常规程序
-从平常交易处理的业务中所观察到的甲方活动
5.6A银行持续进行的尽职调查:
a. A银行深度依赖于对甲方进行的初始和持续进行的尽职调查。A银行对受理的每一项新交易,都要寻求甲方的更多保障,这不切实际,商业上也行不通。这会有损业务处理的效率,损害A银行和甲方之间往来关系中的正常信任。
b. 应定期持续重检这种关系。
2. 贸易交易中的各方
6. 由B银行实施的管控措施
6.1尽职调查:
a. 除了根据制裁或恐怖名单审查甲方名称外,通常情况下由B银行承办对甲方尽职调查是不切实际的。
b. B银行应对A银行进行适当的尽职调查。其与A银行关系的不断持续可依托于这种尽职调查,并按照相关风险为本的重检周期进行。因此,对A银行的后续每笔交易无需都进行尽职调查。
c. 在其他情况下,B银行可以仅作为当地业务办理的代理银行,此时尽职调查开展的要素不同。最起码,B银行需确保有办法核验从A银行所收到跟单信用证的真实性。
d.有关与A银行相关的尽职调查程度的内容,请参见《沃尔夫斯堡代理行标准》[36] 和《沃尔夫斯堡关于SWIFT关系管理应用(RMA)尽职调查的指南》 [37]。
e.B银行可能与乙方有关系存在,在这种情况下适当的尽职调查程序应已完成。
f.但是,B银行也许与乙方没有任何关系,因为A银行可能出于自身考虑选择了B银行(例如,A银行和B银行之间存在代理业务关系)。或者,乙方自己的银行可能未从事贸易金融业务或不处理跟单信用证业务。这种情况下,银行需要根据银行以风险为本方法的开展对乙方相关的以下所述的特定核查
g.另外,除了作为本指南开头部分简化场景中描述的通知行,B银行还可能承担一些不同的职能。UCP中定义的各种银行职责任务,决定着银行开展审查的等级,因此相关活动合规的标准等级要根据银行的职责而定。
分清这些不同的银行职责很重要,因为会直接影响到B银行在不同情况下用于检查的控制措施(以及审查和监控)。另外,在交易全部完成之前,可能还有其他银行出于必要参与到交易中。
下表阐述了B银行的不同职责,以及针对乙方需要开展的检查,既要有上述阶段1、2和3常规检查, 还有如下内容:
h. 如果需要,B银行可以承办好上述各项职责的工作。如果另外一家银行受理这其中的任何一项工作,那么同样的检查就要涉及到那家银行。
i. 在更高风险因素明显的情况下,可对A银行或乙方增加检查。这种情况下无论与B银行是否存在关系,都要依据B银行的风险为本方法进行。
6.2审查:
a.审查主要在三个阶段进行:即在通知、转让、保兑时审查开立的跟单信用证,审查交单,以及付款。可能进行的审查活动详细说明如下:
阶段1:审查收到的跟单信用证
从A银行处收到跟单信用证时,B银行应开展适当的审查,考虑以下因素:
●制裁和恐怖分子名单可能影响到:
○直接的, 任一具名的当事方
○甲方所在国家
○涉及的货物
○货物发运国家、任何披露的转运地点和目的地
○跟单信用证中出现的名称
●出于其他原因,列入高风险级别的国家, 该国是:
○A银行或甲方所在的国家
○发生货物运输的国家
●交易中描述的货物需确保:
○这些货物的性质、种类和价值看上去言之有理。
●跟单信用证的申请人(甲方)确保:
○从任何筛查活动的结果看,B银行都不会将其视为不可接受的高风险。
风险指标和异常活动
●根据审查流程出现的信息,B银行可能需要:
○围绕采取何种适当的措施, 开展深入的内部咨询。
○要求A银行(或乙方)提供更多信息,才同意继续进行交易。
○允许交易继续推进,但做好情况记录备查。
○A银行必须向有关部门提交可疑活动报告,采取当地法规要求的任何进一步措施,具体根据情况、当地监管和法规要求而定。
阶段2:审查交单
●B银行应对乙方提交的单据开展适当的审查,考虑以下因素:
○阶段1和阶段2之间的时间间隔,因为这也许会需要进一步检查任何相关制裁或当地约束性法规。
○交单符合跟单信用证条款的程度,单据自身一致,其所含信息不相矛盾。
○乙方所给的付款指令是否有异常。
○根据当前适用的名单,筛查交易相关的所有名称和当事方。
●根据这种审查流程的信息,B银行可能需要:
○围绕采取何种适当的措施,开展深入的内部咨询。
○要求乙方提供更多信息,才同意继续进行交易。
○允许交易继续推进,但做好情况记录备查。
●根据B银行既定的风险为本方法中采用的风险指标或场景,检查收到的单据。
●A银行必须向有关部门提交一份可疑行为报告,并按照当地法规要求采取的任何进一步措施,具体根据情况、当地监管和法规要求而定。
阶段3:付款
●付款时,B银行将审查付款指示中的名称,包括所有涉及银行的名称。
6.3监控:
B银行的监控机会产生于:
a.监控有关代理A银行活动的常规流程。这有赖于按该银行风险为本方法计量此类活动的系统。
b.如乙方是B银行的客户,就是监控账户和支付活动的常规程序。
c.如乙方并非B银行的客户,就是从平常交易处理的业务中观察到的活动。
6.4 B银行面临的局限:
a.B银行并非交易的发起者,却需要按照A银行的指示行事(尽管这并非义务)。按照处理跟单信用证的既定惯例,B银行按这类指示行事的时间有限。B银行可能还会收到来自A银行或乙方的补充指示。
b.如与A银行或乙方之间均不存在且未建立过关系,B银行对这两者进行的审查和监控的程度,就要受到与其执行精准能力相关风险为本方法的制约。这可能仅限于根据制裁或恐怖分子名单审查关系人名称。
2. 贸易交易中的各方
7. 事前与事后的风险指标
a.跟单信用证是银行代其客户出具的一份独立承诺,以支持银行客户(通常是买方)和交易对手(通常是卖方)之间的业务交易。买卖双方之间达成合同条款,然后告知买方银行,才能开立跟单信用证。每份跟单信用证条款都反映出下列多个因素的独特组合,包括基础贸易交易的具体性质、交易双方间的业务关系性质、融资协议的性质和条款,以及作为融资和支付协议相关当事人的金融机构间的关系性质。
b.既然每笔跟单信用证交易的执行完成是一个涉及多个当事人的碎片化过程,各方当事人对交易信息的掌握程度不同,同时考虑到前提是银行在贸易业务中仅仅处理单据,因此,对于任何一家银行来说,极少有机会掌握全面信息,审查贸易金融全流程。此外,还有下列相关事项需要注意:
●不同银行的系统能力水平不一,这将导致行业内审查能力的大相径庭。
●商业惯例和行业标准决定操作的时段有限。
●世界上的银行, 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银行,在处理洗钱、客户尽职调查和制裁风险和缓释应用方面成熟度不同(即使在同一国家中,银行金融犯罪风险系统和流程的先进程度也具有极大的差异)。对于判断是否因高开发票或低开发票(或其他包括谎报价款的情况)而出现异常交易,要知道银行通常对这种评估无法胜任。
c.对于办理跟单信用证业务的银行而言,其贸易业务人员的知识和经验必须作为第一道也是最佳的防线,抵御滥用这些产品和服务的犯罪。审查贸易单据是要高度人工处理,要求将提交的商业付款单据与跟单信用证条款按照适用的ICC规则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比较。
d.可能存在大量风险指标。针对此背景,对以下两者加以区分是很重要的:
●在允许交易进行和完成之前必须验证的信息,与可以阻止交易完成的信息(如恐怖分子名称、受制裁实体)。
●应该在事后分析中进行调查使用的信息, 与应在可疑活动报告流程中所用信息。
e.银行应该注意将系统(不管是人工还是自动)落实到位以监控风险指标及其客户的业务流程,并已恰当地进行重审和升级上报。
f.后文附件是在处理跟单信用证交易中可能显而易见的某些风险指标清单。此表未囊括全部普遍适用于客户和银行之间关系的风险指标,但专门针对包含部分与处理跟单信用证交易相关的风险指标。同样重要的是要注意,某些风险指标只会在交易发生后才会变得显而易见,并且只在相关执法机关或金融调查单位进行正规调查中才能知晓。银行应从其风险评估中形成自己的一套风险指标。
部分风险指标(未穷尽)
本指引所述跟单信用证生命周期中可采取的管控措施(在各银行风险为本方法范围内)的总结
附件II:托收单据
1.简介
1.1 《贸易金融原则》文件列明本文中核心文件第1节所定义的贸易金融背景,并阐述了相关金融犯罪风险。本文也在总体上对管控措施的实施提出建议,并就利益相关者的未来合作主题提出某些看法。
1.2 本附件对银行[38]办理票据托收业务中具体管控的实施给予指导。它旨在反映标准的行业实务惯例。为了充分说明这些控制措施,附件运用简化场景,对所涉银行管控活动的实施详加描述。如适用,就会针对简化场景中的变化进行说明。
1.3 管控措施分为以下几类:
a.尽职调查:在本文中定义为
●用于识别和了解客户的风险为本流程;
●与各方当事人(不一定是客户)相关的风险为本管控措施。鉴于其内涵范围广,必要时可参考适当的风险检查。
每个银行制定的客户尽职调查政策应指明贸易交易的哪一方为其客户,该客户随之要受到银行尽职调查流程的制约。单独任何一家银行没有义务对一项贸易交易的所有当事人都进行尽职调查。
银行应具备涵盖客户尽职调查的政策和程序,由此银行所有客户,包括代理行和非客户银行在内,都要受制于银行的客户尽职调查程序。尽职调查信息应该让与贸易金融客户打交道办业务的所有地方都能用得上,才能让他们了解客户的预期活动并识别可疑行为。
b.审查:定义是对一项交易中有关涉及的关系人、交单和收到指示所能得到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查的任何处理流程(无论是人工还是自动)。某些信息可以且应在交易获准办理之前经过审查和检查。
审查/重检活动,如本文所述,相当于审单,即审核单据文件和内容的一致性。开展适当金融犯罪风险检查应基于单据中的信息、交易详情和客户尽职调查概况资料中相关信息。“重检周期”的参考与客户尽职调查的审查流程有关,该流程中对此关系作为整体按照议定的周期进行“重检”,周期取决于银行对客户的风险评估结果,通常为一至三年。
c.筛查:通常为自动化的处理流程,其中,来自各种官方制裁或禁止人员名单的名称、实体、个人或国家名单将用于识别在关系或交易方面可能存在的欺诈、制裁或其他关注问题。
d.交易监控:定义为针对出现的异常或潜在可疑特征,对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交易开展的审查活动。就托收而言,与跟单信用证一样,大家应该认识到,引入与交易监控流程或系统相关的任何标准化模式技术是非常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这是由于,即便是在正常交易模式下也存在一系列变数。此类交易中存在大量纸质单据,且全球贸易业务仍难以完全采用标准化电子解决方案,因此即使在交易监控中仍然需要大量人力投入。虽然最新的技术发展也许会使识别系统的自动化和模式化成为可能,但这些系统仍在开发中,未经验证,所需的投资要求也只有大型银行才可企及。本附件末尾以表格形式呈现了控制措施的摘要。更多参考,本指引中使用的一些术语可查询第4节:术语表中的定义。
1.4需要注意的是,银行跟单托收业务运营通常依据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39]进行。银行开展审查活动的力度由这些国际公认的规则所定义的责任来决定。这些规则与跟单信用证适用的规则完全不同(参见附件I)。
2.简化场景——票据托收
1. 买卖双方之间的合同
2.1 如图所示,甲方向乙方出售货物。甲方为A银行客户,乙方可能是B银行的客户,也可能不是。
2.2 甲方想出运货物,但不想在乙方付款前或给予规定的付款承诺前放单,这些单据使乙方有权收货。在这一场景中,假定甲方是A银行的客户,乙方是B银行的客户。
2.3 甲方(卖方)指示A银行托收乙方(买方)作为付款人单据相关的款项。A银行选另一银行,即B银行在其所在的另一国家向当地的乙方提示付款单据。由B银行向乙方交付单据通常需要的条件是:
a.由乙方向B银行支付款项,或
b.由乙方承兑/出具金融票据(汇票、期票、支票或其他类似用于取得资金的票据工具),并约定在未来规定日期向甲方支付,或
c.其他规定的条款。
2.4 提示条款(托收指示)由甲方定,并转交给A银行,它又反过来,在托收交单时向B银行提供该项托收指示。除非另有明确约定,两银行均不承担任何付款责任。
2.5 在本附件末尾的表格中概述了尽职调查和审查活动。
3.简化场景——票据托收
1=买卖双方之间的合同
3.1 银行进行的尽职调查通常遵循以下模式[40]:
a.A银行将对甲方进行尽职调查(客户准入时和账户客户尽职调查重检周期期间)。
b.A银行应对B银行进行适当的风险为本尽职调查并进行重检。
c.B银行应对A银行进行适当的风险为本尽职调查并进行重检。
d.如乙方是B银行的客户,则B银行将对乙方进行风险为本的尽职调查。
e.如乙方不是B银行的客户,则B银行对乙方进行适当的风险为本控制检查。
4.审查活动概述——票据托收
4.1 一旦启动跟单托收,银行将依据标准银行实务惯例,对交易各个阶段直到最终付款,都展开审查。该项审查活动通常遵循以下模式:
a.A银行将审查甲方的跟单托收申请(之后才同意发送跟单托收)。
b.B银行将审查从A银行收到的跟单托收(在通知乙方之前)。
c.乙方完成对跟单托收项下列明的放单条件,B银行即向乙方放单(见第2.3段)。
d.在即期见单或远期到期日,B银行将从乙方收取款项,并将收到的资金转至A银行,进而用于给甲方。
e.A银行和B银行将筛查他们收到的付款(或其他)指示。
5.由A银行实施的管控措施
5.1 甲方尽职调查:
a.在受理最初的跟单托收前,A银行应对甲方(系A银行的客户)进行适当的尽职调查[41]。这可能涉及一系列在A银行开户的标准化程序。与甲方持续关系依托于该项尽职调查,随后办理的跟单托收无需逐笔再做。
b.这可供贸易金融运营使用,以确定每笔交易符合客户尽职调查概要信息。
c.如需办理跟单托收业务,A银行的尽职调查程序应包括以下问题:
●甲方买卖交易涉及的国家
●交易的商品
●与甲方有业务交往的当事人类型和性质(例如客户、供应商等)
此外,期望A银行有风险为本方法从办理交易中获取信息:
●与业务相关的甲方所用代理人及其他第三方所起作用和所在地点(信息由甲方提供)
d.收到上述问题的答案后,可能需要进行强化尽职调查。
5.2 强化尽职调查(EDD):
a.在常规尽职调查中,如果甲方属于较高风险类别,或者在标准尽职调查中所披露的交易性质表明加强尽职调查是谨慎之举,则应自动采用EDD流程(见FATF40条建议[42]第10节,准则H)。强化尽职调查目的应该是了解交易始末,可能确认下列信息:
●甲方进行交易的国家
●交易的商品
●与甲方有业务交往的当事人类型和性质
b.在最初的尽职调查阶段中所述和披露的业务性质和预期的交易,不一定会表现出其属于较高的风险类别,然而,如果这在交易开始后已是显而易见,那就可以增加尽职调查作为保障。
c.触发事件:
在准入阶段、或客户关系或交易持续审查/重检期间,可能会触发事件
●在最初的尽职调查阶段或在客户关系期间内所述和披露的业务性质和预期的或实际的交易,不一定表现出较高的风险类别。但是如果,在任何交易过程中,任何额外的高风险因素已是显而易见,那就可以增加或强化尽职调查作为保障。
●该尽职调查可能包括第三方(即和A银行不相关的当事方,使用背对背或可转让跟单信用证给无关联其他当事方的中介或交易商)。
5.3 B银行尽职调查(代收行/提示行):
a.A银行应对B银行进行适当的尽职调查,这具体取决于A银行与B银行之间关系的性质。与B银行的持续关系将依托于该项尽职调查,受制于相关风险为本的审查周期。因此,后续每一笔交易无需都再对B银行进行尽职调查。
b.有关与B银行相关的尽职调查程度的内容,请参见《沃尔夫斯堡代理行标准》[43]和常见问题解答。
5.4 审查:
a.阶段1:审查票据托收和随附单据
在URC522下,银行不需对单据内容进行审核;然而,为了打击金融犯罪,A银行应进行以下审查:
A银行应在收单时就对来自甲方的票据托收请求及随附单据开展相关的适当审查,其中可包括以下内容(依所收单据而定):
●制裁和恐怖分子名单可能影响到:
○直接影响,乙方为指定目标
○乙方所在国
○涉及的货物
○货物发运国家、披露的转运点和目的地
○单据中出现的所有其他名称
●出于其他原因,列入高风险级别的国家,该国是:
○B银行或乙方所在国家
○货物运输所在国家
●对交易所描述的货物进行检查:
○货物的种类和数量、以及交易金额,(如有可能在银行风险为本方法内检查这些细节),是否与所知的甲方情况相一致。
●买方(乙方)
○从其表面上看,他们是与所知甲方的业务情况相一致的那类交易对手。
●风险指标和异常活动
●根据此次审查流程的信息,A银行可能需要:
○围绕采取何种适当的措施,开展深入的内部咨询。
○要求甲方提供更多信息,才同意继续进行交易。
○允许交易继续推进至寄送票据托收,但保留情况记录备查。
○如果查询没有得到合理解释,则拒绝交易,根据具体情况和当地法律规定,
向处理金融犯罪风险的相关部门提交内部可疑活动报告。
○根据具体情况和自身的风险为本方法,在发出票据托收后,A银行仍可决定向处理金融犯罪风险的相应部门提交内部可疑活动报告。
b.阶段2:付款
在付款时,A银行会筛查付款指示中的名称,包括涉及的所有银行名称。
5.5 监控:
a.A银行的监控机会产生于:
●监控甲方账户和交易活动的常规程序。
●更普遍的是,从平常交易处理的业务中所观察到的甲方活动。
5.6 A银行持续进行的尽职调查:
a.定期审查与甲方的关系。
6.由B银行实施的管控措施
6.1 尽职调查:
a.除了根据制裁或恐怖名单审查甲方名称外,通常情况下由B银行承办对甲方的尽职调查是不切实际的。
b. B银行应对A银行进行适当的尽职调查。其与A银行的关系可持续依托于这种尽职调查,按照相关风险为本的重检周期进行。因此,对A银行的后续每笔交易无需都进行尽职调查。
c. 如果B银行是代收行,B银行应对乙方开展适当的客户尽职调查。
d. 与A银行相关尽职调查程度的内容,请参见《沃尔夫斯堡代理行标准》[《沃尔夫斯堡代理行反洗钱原则》(2014年)http://www.wolfsberg-principles.com/pdf/standards/Wolfsberg-Correspondent-Bank-ing-Principles-2014.pdf]。
e. B银行可能与乙方存有关系,在这种情况下适当的尽职调查程序应已完成。
f. 但是,B银行也许与乙方没有任何关系,因为A银行可能出于自身考虑选择了B银行(例如,A银行与B银行之间存在代理业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B银行需要对乙方进行某些检查,具体内容如下所述。
下表阐述B银行的不同职责, 以及针对乙方可能需要开展的检查,既要进行第6.2 a节,阶段1定义的常规检查,还要有如下内容:
g.在更高风险因素明显的情况下,可对A银行或乙方增加检查。这种情况是无论与B银行是否存在关系,都要依据B银行的风险为本政策进行。
6.2 审查:
审查主要分三个阶段进行,即审查票据托收指示、审查提交单据, 以及付款。可能进行的审查活动详细解释如下:
a.阶段1:审查票据托收指示/面函/单据
B银行在从A银行收到票据托收时,应开展适当的审查,考虑以下因素:
●制裁和恐怖分子名单可能影响到:
○直接影响任一具名的当事方
○甲方所在国
○涉及的货物
○货物发运国家、任何披露的转运点和目的地
○票据托收单据中出现的名称
●出于其他原因列入高风险级别的国家:
○A银行或甲方所在的国家
○货物运输发生国家
●交易所述货物需要确保:
○这些货物的性质种类和价值看上去合理
●票据托收的卖方(甲方)要确保:
○从任何筛查活动的结果看,B银行都不会将其视为不可接受的高风险
●根据这项审查流程的信息,B银行可能需要:
○围绕采取何种适当的措施, 开展深入的内部咨询。
○要求从A银行(乙方)处获得更多信息才同意继续交易。
●允许交易继续,但做好情况记录备查。
●如果查询没有得到合理解释,则拒绝交易;根据具体情况和当地法律规定,向处理金融犯罪风险的相关部门提交内部可疑活动报告。
○根据具体情况和其风险为本方法,在发出票据托收后,A银行仍可决定向处理金融犯罪风险的相关部门提交内部可疑活动报告。
B银行根据既定风险为本方法中所采用的任何风险指标或场景,检查所收单据。
b.阶段2:付款
●付款时B银行将审查和筛查付款指示中的名称,包括所有涉及到的银行名称。
6.3 监控:
B银行的监控机会产生于:
a.监控有关A银行活动的常规流程,这有赖于计量此类活动的现行系统。
b.如乙方是B银行的客户,那就是监控账户和支付活动的常规程序。
c.如乙方非B银行的客户(少见),就是从平常交易处理的业务中观察到的活动。
6.4 B银行面临的局限:
a.B银行并非交易的发起者,却需要按照A银行的指示行事(尽管其并无义务这样做 )。按照处理票据托收既定的实务惯例,B银行按这类指示行事的时间有限。B银行还可能会收到来自A银行或乙方的补充指示。
b.如与A银行或乙方之间不存在且未建立关系,B银行对这两者进行的审查和监控的程度,就要受到与其执行精准能力相关风险为本方法的制约。这可能仅限于根据制裁或恐怖分子名单审查出现在票据托收中的关系人名称。
6.5.事前与事后的风险指标:
a.在处理票据托收业务中,银行不承担独立担保责任,然而,在票据托收中单据的审查是针对B银行通过其风险为本方法适用的既定贸易风险指标场景来进行。票据托收的条款简单罗列出卖方单据递交给买方所凭的依据,这些条款既没有列明在卖方单据文件中需出现的信息,也没有牵涉基础交易运输条件。因此,银行在审单方面与跟单信用证的处境有着根本的不同。由于缺乏作为审核依据的规定条款,因此对票据托收所附单据进行详细审查未必会有成效。
b.由于每笔票据托收交易的执行完成是一个涉及多个当事人的碎片化过程,各方当事人对交易信息的掌握程度不同,并且考虑到银行在贸易业务中仅仅处理单据的前提,因而任何一家银行都极少有机会掌握完整信息来审查贸易金融全流程。此外,还有下列相关事项需要注意:
●不同银行的系统能力水平不一,这将导致行业内审查能力的大相径庭。
●商业惯例和行业标准决定操作的时段有限。
●在判断异常交易是否因高开发票或低开发票(或其他包括谎报价款的情况)而产生时,应该理解银行通常不具备进行这种评估的能力。(也请参见原则文件中第3.1(a)段)。
c.因此,对于办理票据托收业务的银行而言,其贸易从业人员的知识和经验必须成为他们应对/抵御滥用这些产品和服务犯罪的首道和最佳防线。审查贸易单据是一个高度手工的过程,它要求对提交的商业单据进行互相对照审核,以发现实质性差异。这些单据必须与面函描述的交易和票据托收指示中的条款一致,并且要遵守适用的国际商会规则和标准国际银行业实务。
d. 可能存在大量风险指标。在这样的背景下,对以下两者加以区分是很重要的:
●在允许交易进行或完成之前必须验证的信息,与可以阻止交易完成的信息(如恐怖分子名单、受联合国制裁的实体)。
●作为调查和可疑报告过程的一部分,应该在事后分析中使用的信息。
e. 银行应该注意将政策、程序和系统(不管是手动还是自动)落实到位,以监控风险指标及其客户的业务流程,并且应该拥有对关注事项进行适当的审查和逐级上报的流程。
f. 下附部分风险指标清单,在处理票据托收交易时,这些指标可能变得较为明显。此表并未囊括普遍适用于客户和银行之间关系的全部风险指标,但专门针对某些与处理票据托收交易相关的风险指标。注意这一点也很重要,就是某些风险指标只会在交易发生后才变得显而易见,并且作为执法部门或国家金融调查单位正式调查的一部分,这些指标只由这些单位掌握。
一些风险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本指引中关于票据托收业务生命周期的管控措施的总结
28.在本附录中,鉴于与跟单信用证相关的公认技术用语中主要涉及银行,因此引用时将使用银行而不是金融机构一词。
29.BAFT:《关于识别信用证和跟单托收中的潜在可疑活动的指南》(2015年),https://baft.org/policy/document-library
3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版),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
31.该信息在交易活动开展之前获取,并且数据在交易验证过程中可供处理部门使用。
32.识别、验证筛查、客户尽职调查(和信用审批)
33.FAFT40FATFFT40条建议(2012年),http://www.fatf-gafi.org/publications /fatfrecommendations/documents/fatf-recommendations.html
34.《沃尔夫斯堡代理行反洗钱原则》(2014年),http://www.wolfsberg-principles.com/pdf/standards/Wolfsberg-Correspondent-Banking-Principles-2014.pdf
35.相关的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准则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版),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和《托收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
36.《沃尔夫斯堡代理行反洗钱原则》(2014年),http://www.wolfsberg-principles.com/pdf/standards/ Wolfsberg-Correspondent-Banking-Principles-2014.pdf
37.《沃尔夫斯堡关于SWIFT关系管理应用(RMA)尽职调查的指南》(2016年), http://www.wolfsberg-principles.com/
pdf/home/SWIFT-RMA-Due-Diligence.pdf
38. 在本附件中,鉴于与托收票据相关的公认技术用语中主要涉及银行,因此引用时将使用银行而不是金融机构一词。
39.《托收统一规则》(1996年修订),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
40.该信息获取于交易活动开展之前,并且其数据在交易验证过程中可供处理部门使用。
41.识别、验证筛查、了解您的客户(及信贷审批)
42.FATF40条建议(2012年),http://www.fatf-gafi.org/publications/fatfrecommendations/documents/fatf-recom-mendations.html
43.《沃尔夫斯堡代理行反洗钱原则》(2014年),http://www.wolfsberg-principles.com/pdf/standards/Wolfsberg-Correspond-ent-Banking-Principles-2014.pdf
44. 《沃尔夫斯堡代理行反洗钱原则》(2014年)http://www.wolfsberg-principles.com/pdf/standards/Wolfsberg-Correspondent-Bank-ing-Principles-2014.pdf
https://www.wolfsberg-principles.com/sites/default/files/wb/Trade%20Finance%20Principles%202019.pdf
中国国际商会/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 组织翻译
翻译: 秦浩东、杨琳、李宏、王腾、李晓丽、张毅琳
译审:徐珺
版权 2019,沃尔斯堡集团、国际商会和金融与贸易银行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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