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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也就是说,上述第二、三种情形是不需要公示的。

而对于第一种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另外,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此类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无需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也不用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

总结

需要公示的单一来源:

1.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

2.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

不需要公示的单一来源:

1.因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2.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

3.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单一来源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