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通俗的来讲就是企业事先跟员工约定好,员工离职后不能到竞争对手公司上班。

当然,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签订竞业限制,限制了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也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人员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竞业限制金每月三万,违约后赔偿多少?

李某2014年进入某生物技术公司,因为李某的职位与工作内容涉及到公司的核心机密,公司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时,还附带了《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

协议中约定,公司有权要求李某在离职后最长不超过2年内,不得在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近的企业及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内工作。

公司按竞业限制期限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限制补偿费,补偿费按李某离职当年的基本薪酬待遇支付。李某如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则应当赔偿公司损失。

2017年3月31日,李某因“个人原因”向生物技术公司辞职。

李某离职后,公司给他邮寄了一份《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要求李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之日2年内,应当切实履行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作为补偿,公司在通知书中表明将每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每月税前3万元。

公司支付李某9个月竞业限制金后,发现李某与竞争公司有业务往来,于是公司以李某李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为由申请仲裁,而李某则以公司未按协议规定支付竞业限制金为由,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双方申请劳动仲裁未果,诉至法院。

公司向法院诉请判令李某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26万余元,并赔偿损失108万元。

公司诉称,李某在离职后为另一家公司工作,而那家公司经营范围都属于生物医药领域,与自己存在竞争关系。

银行流水明细显示,2017年10月5日,李某收到那家公司支付的款项2万元,备注为第一批注册资金退还。

李某辩称,两家公司主营业务不存在竞争关系,其与另一家公司的往来不违反协议约定。并且,公司未足额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请判令确认其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解除。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都有违约行为,故判决驳回公司和李某的诉讼请求。双方都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双方在协议中未明确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具体数额,导致双方对补偿金的具体数额存在分歧。

即使该公司未足额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在非根本违约情况下,双方亦应协商补足而非单方不予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在双方未协商解除或均未行使解除权的情形下,涉竞业限制的约定仍然有效。

至于李某是否应当赔偿生物技术公司损失108万元?该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损失的具体数额,李某因违约行为所得收益亦难以确认,故法院参照该公司实际支付的李某月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以及李某违约的时间,酌定李某应赔偿某生物技术公司的损失数额为21万元。

补偿金过低是否影响协议效力?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的规定,当事人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如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若低于最低工资,则按最低工资的标准支付。

所以未约定经济补偿或约定的经济补偿过低的,不影响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但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以要求补足差额。

能否约定天价赔偿金防止员工跳槽?

法律没有对违约金的标准作出规定,实践中一般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司法实践中,衡量违约金是否过高的主要标准应是企业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额,如违约金明显高于实际损失,劳动者可要求进行调整。

同理,如实际损失远高于违约金的,单位也可要求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