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披露了一起人身伤害赔偿案的审理经过。

浙江诸暨市的周女士因邻居丁某家的藏獒被吓得骑电动车撞墙致高位截瘫,藏獒主人丁某被判赔100多万元。25日,相关话题也引发网友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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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藏獒吓到撞车重伤

后诊断为高位截瘫

事情发生在2015年8月22日,周女士骑电动车去菜园摘菜,经过同村丁某家门口时,遇见丁某和他家养的藏獒在不远处的路上游荡。周女士因为害怕,于是便跟丁某要求,希望他能看管住狗,或者将狗带回家中。但 丁某拒绝了周女士的请求,并说“你顾自己骑车好了,我的狗不会咬人”。

周女士只能壮着胆往前骑,刚要经过藏獒时,藏獒突然转身向周女士方向走去。周女士因害怕,在慌乱之中失去平衡,骑着电动车撞向一旁的墙上,整个人从车上跌落并受伤。

周女士被送医救治,经诊断为颈髓损伤、高位截瘫、头皮裂伤等疾病,伤势鉴定为一级伤残。

事后,周女士因就赔偿问题与丁某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事故与藏獒的危险性有因果关系

法院介绍,本案中藏獒损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不能仅仅局限在扑、抓、咬等攻击行为或吠叫、呲牙等恐吓声形,而是藏獒本身所存在的危险性。结合当时无约束措施的情状,已足以令人生畏,才使得周女士驾驶失误后从车上跌落,故被告丁某放任藏獒在道路上无约束游荡的行为与原告周女士受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但因周女士本次事故发生前,已经意识到藏獒的危险性,却还要从藏獒旁边骑行通过,且就骑行本身而言,也没有采取一定的安全防护措施。因此,周女士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一审,诸暨法院判决:被告丁某需赔偿原告周女士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00余万元。

二审,绍兴中院维持原判。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怎么定责?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碰到在公共场所,犬只未束犬链,未由饲养人或管理人牵领,突然蹿出来撞上行人或车辆致伤的情况发生。在审判实践中,针对该类情况,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也作出提醒,若是明知道动物的危害性,或已经看到了警示标识,还去窃取、挑逗、投打动物等,那即便是受伤了,也要为自己的“冒险”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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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此事,不少网友表示

要文明养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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