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4月29日通过,自9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全国率先对教师教育惩戒权进行了立法,赋予教师必要的教育惩戒权。根据第56条规定,中小学校学生在校园内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和批评,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打骂、辱骂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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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教育惩戒权的缺失,教师只要惩戒学生,很容易被扣上体罚的帽子,将为之付出沉重代价,轻则被处分,重则丢掉工作,甚至被追究法律责任。这直接造成中小学老师不敢管、不愿管现象相当严重,甚至有一些中小学老师选择“放养教育”,对学生犯错行为只有和颜悦色的说服教育,或者直接不管不问,任由学生犯错、调皮捣蛋等,引起社会关注。

实际上,从教育科学角度说,只有赏识、说服而没有惩戒的教育,不是完整的教育,是有缺陷的教育,不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近年来,让中小学老师拥有教育惩戒权,敢于管教学生,已经成为社会共识。去年6月23日印发实施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指出,“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教育部也曾明确表示,着眼于教师教育惩戒权的问题,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抓紧修订《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保障教师有效地行使惩戒权。

广东省先行一步,即将施行的《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明确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为教师惩戒学生撑腰。这样的规定当然很有必要,是一种进步,值得肯定。但是,也需清醒地看到,在实际操作中,广东赋予的教师教育惩戒权恐怕只是空中楼阁、纸上谈兵,广大中小学老师仍然不敢举起戒尺惩戒犯错的学生

按照《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的规定,教师享有教育惩戒权只是泛泛而谈,太过笼统,并没有划清教师教育惩戒权与教师体罚、变相体罚之间的边界。这就给老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留下后遗症,让老师心中没底。因为,哪种行为属于合法合规的教师惩戒行为,哪种行为又属于不合法的体罚行为,没有具体标准可以参考,在老师看来是适度、合理的教师惩戒行为,可能被家长、教育主管部门定性为体罚行为。比如,小学生在教室内罚站一节课,是体罚,还是正当惩戒,没有答案;又比如,让小学生跑步1000米、2000米,是体罚,还是正当惩戒,仍然没有答案。

笔者以为,随着教师教育惩戒权上路,教育主管部门还需要参照国外立法经验,尽快划清教师教育惩戒权与教师体罚、变相体罚之间的边界,明确、清晰教师教育惩戒权实施的范围、程度、形式等,让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不仅有法可依,还有标准可执行、可参照。唯有如此,教师教育惩戒权才能落实,中小学老师才敢举起戒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