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山西省朔州市第二中学门口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因为行凶者未成年,当地警方没有执行行政拘留,而引发热议!这个学校初三年级的学生杨某某在学校里跟同学王某某发生了争吵,随后王某某跑到校外买了一把美工刀,放学之后从杨某某的背后一下割伤了他的脖子,当时鲜血把杨某某衣服都浸湿了。送到医院之后,杨某某脖子上那个伤口长大概是10厘米,深大概是3厘米,万幸没割到颈动脉啊,要不然当场人就没了。那当地医院处理不了,又从朔州送到了太原山西省医院才完成了缝合。

事发后,当地警方因为王某某年满十四周岁,但是不满十六周岁,所以不执行行政拘留只是罚款五百元。这样的处理方式就引发了争议,有人认为差点命都没有了,这还不抓起来坐牢吗?

那我们就来看一下,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那这里有一个前提,就是要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严重后果,那么脖子上这么划了一刀,的确是很危险,但是客观上他又没有达到重伤的标准,所以当地公安机关的处理,从法律保准来说也没有什么问题,但是众多网友的情绪难以平复,有人就说了小小年纪就能干出这么可怕的事情,就因为年龄逃脱了法律的惩罚,这将来还不知道能干出什么事来啊!

那这就牵扯到一个很大的话题了,就是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标准要不要降低,这说三天三夜也说不完,这些年一直有人呼吁要降低,理由就是现在小孩都太早熟了。那么在去年最高检出台的工作规划当中,提到了要探索建立关于罪错未成年人的分级处分制度,既参考年龄标准,又针对个案灵活掌握具体情况,这也许是未来的一个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