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金塔县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某、申某某、张某某等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公开进行宣判,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及原犯的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首要分子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十二万元;其他各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一年两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4年起,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注册成立的金塔县丰银寄卖行为掩护,以个人名义从事高利放贷活动,月息六分以上,并纠集申某某、张某某、付某某等人,帮忙索要债务,逐步形成以李某某为首要分子,申某某、张某某为重要成员,付某某、仲某某、闫某某、殷某某、朱某某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违法放贷、强索债务过程中,集团成员以暴力、威胁手段或“软暴力”手段,先后实施寻衅滋事6起、强迫交易3起、敲诈勒索1起、非法拘禁1起。
法院审理认为,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当地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经济生活秩序,败坏社会风气,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被告人李某某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依法应当按照该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法院综合考量本案犯罪性质、情节、被告人的认罪悔罪程度以及各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大小、参与犯罪次数等因素,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这是2020年以来,金塔县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宣判的第二起涉恶案件,是我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又一重大战果,该案依法公开宣判,将进一步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
在下一步工作中,金塔县法院将继续紧紧围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目标,压实政治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宣传力度,以敢打必胜的决心和信心,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硬仗。(马兴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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