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改编】已婚男子张某与女子李某4年前发生婚外情并长期同居,一年前二人分手。

分手后的某日晚上,张某应约到KTV给同事王某过生日。张某到达包间后,见李某与王某及其他几名男性聊得火热,遂怀疑李某与王某有男女私情而心中不快。

期间,张某借题发挥与李某争吵,王某等人纷纷劝阻。其后,张某将李某带离,并前往李某家中继续交涉。

(该配图与文章内容无关)

到达李某家中后,张某提出要与李某复合,遭到李某拒绝,双方继续争吵。

过程中,张某试图抢夺李某的手机查看其聊天记录而将李某打伤,李某因此感觉身体不适便到卧室内休息。

随后,张某进入卧室见李某躺在床上,便脱去自己衣物压在李某身上,不顾李某反抗,强行脱掉李某丝袜及内裤,企图强行与李某发生关系。

此时,王某、马某及时赶到李某家中,张某因此未能得逞。随后,李某报警。

民警接报警立即赶赴现场,在李某家中将张某抓获。

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法院审理,以强奸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

(以上改编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案例)

【案情分析】本案涉及到强奸和通奸的问题。强奸是违背妇女意愿,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发生关系的行为。通奸,是男女双方或者一方有配偶,而自愿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系有妇之夫,其与李某于4年前发生婚外情且长期同居,1年前结束不正当关系,因此二人确有通奸的事实,但后来既然分手,且张某作案时违背李某意愿企图发生关系,因此二人曾经通奸的行为并不影响张某强奸罪的成立。

张某违背李某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张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方面因素,法院遂判决张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多说一点】刑法规定强奸罪,是保护妇女的性的自主决定权,妇女的思想品德、生活作风等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尽管通奸行为有违社会秩序和善良风俗,但通奸女的性权利并不因此有别于一般的妇女,而是同等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上述案例中李某虽然有通奸的行为,但在遭到他人侵犯时,对方依然构成强奸罪。

话说回来,无论男性女性,在生活作风方面还是应该自尊自爱,否则一时风流换来的只会是他人的轻薄和鄙夷。

正所谓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文中李某的遭遇恐怕与自己也脱不了干系,当初与张某卿卿我我、如胶似漆之时,其实就已经给自己的遭遇埋下了伏笔。

你对本案有何看法?你认为李某值得同情吗?欢迎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