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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开庭的时候,如果检察院公诉方认为被告的这个行为不构成该罪名,而构成另外一个罪名,被告辩护人也认为不构成该罪名,这个时候法院该如何判决,能否直接认定为该罪名,以该罪名定罪量刑呢。
对于刑事案件,罪名不同法律后果有可能天壤之别,比如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杀人罪,一个三五年的事情,另外一个可能被判处死刑,所以在罪名认定上,是刑事案件开庭审判时候最重要一个环节,如果在认定罪名的时候法院的认定与检察院、被告辩护人的建议差别较大的时候,这个时候法院是可以直接认定的,但是认定前是要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的,这个听取,法律明确规定是必须听取。
为什么法院可以直接认定罪名呢,这是由法院的职责决定的,因为法院在审判案件的时候,讲究的是全盘把握、居中裁判,控辩双方则不一样,他们都有自己的立场,不能做到居中和全盘把握整个案件,对于刑事案件,法官需要通过庭审,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等等一系列东西进行审查,结合整体的情况做出判决,相对来说,法律对案件的了解更全面准确,因其居中的职责,决定了他做出的裁判还是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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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点我国民诉法司法解释中是有明确规定,如果在审判中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同时还规定,对于上述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刑事辩护权,如果充分经过辨法析理后,双方还是不能达成一致或者不理解,必要的收,可以重新开庭,再次组织控辩双方就单单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另罪进行辩论,这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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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目的也是为了让法院的判决更公平、准确,结果得到当事人的认可,让当事人信服,因为辩护时控辩双方的权利,判决是法院的权利,辨法析理是法院的义务,对于法院的判决,法官有义务对判决结果做出明确的解释,确保当事人能理解这个判决,认可这个判决。
所以说,对于刑事案件,如果开庭的时候,对于罪名的认定控辩双方和法院的认定有冲突,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整体情况直接做出自己认定的判决,这是法院的权力,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独立裁判的原则,当然在作出判决前,要做好辨法析理工作,应当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和建议,做出解释说明,确保案件判决得到当事人认可,裁判是法院的权利,释法明理是法院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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