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5日晚上8时左右,因临近端午节,被告人张某伍想捕捉野生蛙带回云南老家饲养,便邀约被告人刘某林帮助捕蛙,被告人刘某林又邀约被告人肖某刚帮忙。在被告人张某伍的带路下,三人携带两个装过大米的口袋和三个头灯,驾车前往八月林大熊猫自然保护区河沟内捕捉野生蛙。当三人正在捕捉野生蛙时,被保护区巡护人员当场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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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共捕获野生蛙23只。经鉴定,捕获的野生蛙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其中,棘腹蛙10只,物种价值无法鉴定;绿臭蛙12只,物种整体价值为100元/只;四川湍蛙1只,物种整体价值为100元/只。

案件事实清楚,三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罪名及事实、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庭审前,本院指派值班律师为三被告人提供了法律帮助。金口河区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2天快速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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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案件依法开庭审理。经审判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伍、被告人刘某林、被告人肖某刚违反狩猎法规,非法进入禁猎区八月林大熊猫自然保护区捕捉野生蛙23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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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犯罪后行为表现及值班律师意见,结合量刑建议,判决被告人张某伍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被告人刘某林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被告人肖某刚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