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长春汽开区管委会印发《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收储2019-3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征收补偿实施方案》,依据相关文件,对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收储2019-3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实施征收

征收范围

东至西湖大路

西至凯达北街

南至东风大街

北至自主大路

签约期限

自《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公告》

发布之日起

至2020年10月28日止

搬迁期限

2020年8月28日-11月28日

补偿安置原则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的补偿安置工作,按照《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长府办发(201216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属物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长府办发〔20134号)的相关规定,参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结合本项目实际,按以下原则实施

(一)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补偿安置

1.有合法有效证照和审批手续的房屋等。

2.有合法有效审批和备案手续的规模化养殖场、规模化种植。

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在集体土地上抢建温室大棚等违法行为的通告》(长府通告[2012)17号)下发之前,能够满足生产要求,经村委会同意建设的,或在农业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建立档案、备案的温室、大棚等。

4.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种植的苗木、经济作物等

5.其他符合补偿安置规定的房屋等附着物。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结合具体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安置

1.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住宅房屋。

2.经村委会、镇政府同意并已翻建、扩建的住宅房屋。

3.由于历史原因,属于村镇集体经济组织的村部、供销社粮店、集体户等已经转让作为住宅的房屋。

4.在国家、省、市等政策规定的用地标准范围内,尚未取得审批、备案手续的规模化养殖场、规模化种植场等

5.持有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使用租赁协议,但未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的,由有关部门单位确认可以给予土地实际使用人(地上物所有人)适当补偿的无证房屋及附着物。

6.其他认定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安置的房屋等附着物上述情形,需由村委会等部门出具相关材料,经有关部门核查,报区房屋征收专班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三)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安置

1.《征收公告》发布后,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花草、苗木,抢建、扩建、改建、翻建温室、大棚、房屋等建筑物、附着物或者设施的。

2.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的房屋等附着物。

3.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的其他房屋等附着物。

4.对于涉嫌欺诈、套取征收补偿款的单位和个人,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补偿安置方式

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补偿安置方式: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分别计算、结清差价。

另针对不具备产权调换房源条件的非住宅房屋,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达到汽开区项目准入标准的被征收企业,可以通过在工业集中区、公共事业区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自行建设,通过异地迁建方式安置。

征收人为被征收人提供的项目用地为国有工业用地,被征收人必须按照省市区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用地和项目建设相关审批手续;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搬迁补偿等进行一次性支付。

达不成协议的处理办法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征收土地的; 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已经依法得到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的,且拒不交出土地和房屋等附着物的;以及在签约期限内协商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书面责令所有权人交出土地和房屋等附着物。

在责令交出土地和房屋等附着物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诸如征收补偿资金非住宅房屋认定非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标准无证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设备等资产补偿标准等内容详见以下文件原文。

来源:长春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