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闫女士在网上求助,她个人的房屋被前夫曹某与他人的债务纠纷波及,志丹县法院审理认定承担连带责任后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前夫通过和解协议将房屋抵偿给债权人惠某。2020年6月8日,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闫女士不予承担债务连带责任,本院依法予以纠正。闫女士已经和解抵偿的房屋如何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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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早在2015年间,闫女士和她前夫曹某长期感情不和而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位于志丹县的现有房(一道街建筑公司的家属楼)归女方所有,双方对外债权债务由各自自行处理。生效于离婚证时间2015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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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闫女士因为在外打工,长期不在志丹县的房屋里居住。殊不知,2017年因为曹某与惠某存在38万元的债务纠纷起诉到法院,法院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擅自判决闫女士承担连带责任。在申请执行阶段,前夫曹某与惠某达成“以闫女士所有的房屋抵偿债务”的和解协议,法院下达执行终结裁定对该协议予以确认。

闫女士为了弄清这笔债务的真实情况,在法院调取了相关卷宗。这才发现曹某与惠某的借贷均发生在她离婚后的2015年12月1日、2016年8月15日、2016年9月4日,被告曹某向惠某分别写了288960元、138880元、41664元的借条。闫女士认为,这些债务与她无关,不应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8年。闫女士上诉到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院受理后,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志丹县法院重审。2019年8月23日,志丹县法院重审后,在依旧裁定维持原判。

闫女士再一次上诉到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曹某没有出庭应诉,惠某对于此债务资金无法自圆其说,包括时间、借款方式、资金交付、利息等都不能说清楚。闫女士主张曹某和惠某之间签下的该房屋包括生活用具的抵押、占住债务协议是无效,严重侵犯她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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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本案的借款事实存在,应由被上诉人曹维振(闫女士前夫)承担还款责任。原审判决认定该三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改判由被上诉人曹维振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被上诉人惠平安21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12月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和已产生的利息78960元、偿还惠平安13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8月15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和已产生的利息8880元、偿还惠平安40000元并支付已产生的利息1644元。

随着2020年6月8日作出的(2020)陕06民终120号这份终审判决的生效,闫女士与前夫曹某、惠某的债务纠纷盖棺定论。但是闫女士却被如何拿回已经抵偿的房屋发了愁。

闫女士依据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要求志丹县法院对自己所有的房屋执行回转。志丹县法院称没有执行闫女士的房屋(仅根据曹某与惠某的和解协议作出了一份执行终结裁定),让闫女士去找公安局。公安局要求法院出具没有执行的书面材料……

闫女士赢了官司,房子执行回转却遥遥无期——

闫女士认为,志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625执829号执行裁定书所凭借的(2017)陕0625民初302号民事判决已经不具备生效的效力(所判定的结论被终审判决撤销),该执行裁定属于错误裁定,志丹县人民法院应该必须依法撤销该裁定。

闫女士还认为,前夫曹某明知没权利处分房屋(离婚协议该房屋归闫女士所有)的情况下,以和解的形式处分房屋涉嫌侵占财产罪。其以没有处分权的房屋与惠某达成和解协议,骗取免除法院判决的还款义务涉嫌诈骗罪,相关公安机关应该立案侦查。

闫女士何时能拿回属于自己的房屋?法院能否撤销错误的(2017)陕0625执829号执行裁定?公安机关能否立案追究曹某的法律责任?以上三问何时有答案,我们拭目以待!(本网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