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水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8月31日上午,邻水县人民法院对向某平、李某、黄某某等11名被告人恶势力犯罪案件依法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2011年12月以来,被告人向某平长期纠集李某、黄某某、向某等多人通过有组织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华蓥市及周边逞强好胜、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逐步发展、壮大,形成组织机构严密、成员固定、分工明确的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成员不仅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辱骂、殴打、电棒电击、关押于车内、限制人身自由、上门砸窗户玻璃、砸车窗、用喇叭喊话、跟踪贴靠、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摆放花圈、泼洒污物等暴力或者软暴力方式追讨高利贷、工程款、帮助他人讨要债务或者赔偿款,而且还通过对他人实施随意殴打、任意砸毁公私财物、上门恐吓、威胁、骚扰等暴力或者软暴力方式发泄私愤、插手民间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向某平、李某、向某、黄某某及其同伙唐某某长期纠集在一起,以暴力、软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在非法放贷领域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部分借款人辞职或者离家外出躲债,严重影响其正常工作、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步形成了恶势力。被告人向某平先后招揽了被告人张某某、禹某等人加入该恶势力组织共同实施违法犯罪,形成了以被告人向某平为首,被告人李某、黄某某、向某和同伙唐某某为骨干分子,被告人张某某、禹某等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组织。
法院判决如下:
邻水县人民法院综合各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所起的作用及犯罪行为,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
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向某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对犯罪集团骨干分子李某、黄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五年六个月,并分别处罚金5万元、4万元;
对犯罪集团骨干分子向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对犯罪集团其他成员张某某、禹某、刘某某、王某等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对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房屋、车辆、现金、银行存款等涉案财产将在判决生效后依法进行处置。
监制:综合办 文章:游 祎
编辑:阔 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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