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寰宇大观察公众号
作者:寰宇大观察
义和团运动与庚子之乱后,以慈禧太后为首的晚清政府终于意识到了需要进行体制的改革,如此,清朝才能得以延续。
于是,清政府决定效仿当时的日本、英国、德国等国,实行君主立宪制度。1906年,载泽在呈递慈禧的《奏请宣布立宪密折》中,曾明言“宪法之行,利于国,利于民,而最不利于官”。因此,清朝施行君主立宪制度的部分原因,在于将皇帝的权力用宪法固定下来,从而剥夺地方总督、巡抚的权力,形成一个宪法框架下的中央集权。
图为清朝时期的国旗
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清政府于1908年8月27日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这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这部宪法性文件,承认了臣民的许多权利,包括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等方面的自由,也言明未经法律程序,不得任意逮捕拘禁臣民。
但是仍然是将权柄操之于皇帝一人,虽有议院,但议院之权力,时刻受到皇帝之制约。议院所通过的法律,皇帝也可以直接予以否决。
不过,这部宪法性文件中所规定的司法制度倒是有一些意思,《钦定宪法大纲》中第十条规定如下:
(君上)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司法之权,操诸君上,审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 。不以诏令随时更改者,案件关系至重,故必以已经钦定法律为准,免涉纷歧。
第十条规定清朝皇帝设立审判衙门(即如今的法院),必须依靠法律的规定,而不能依靠皇帝的诏令圣旨(即行政命令)。而法律又是由议会制定,意思即是说设置法院的权力在于议会,不是皇帝想设立法院就设立一个法院,想废除一个法院就废除一个法院。这和美国宪法的规定有相似之处,美国宪法即规定低级法院由国会设立。
图为资政院,即晚清的议会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在这部宪法性文件中,清朝的议案在经过议会通过后,必须经皇帝诏命批准才能正式成为法律,而如果皇帝否决,则议会也无权推翻皇帝的否决。
我们继续以美国宪法为例,美国的议案在国会通过后,也需要总统在十日内签字批准,才能生效,成为法律。如果总统不签字,则议案在十天后自动生效成为法律。如果总统否决,则国会两院可各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推翻总统的否决,使议案成为法律。
但是清朝皇帝如果不批准,而是把议会通过的议案搁置起来,那么这部议案也不会自动成为法律。这也与英国不同,英国君主是没有权力搁置或者否决议会议案的,必须签字。
因此,清朝皇帝可以部分左右议会关于设置法院的立法议程,虽然《钦定宪法大纲》规定了设置法院的权力在于议会,实际上,也部分取决于皇帝的意思。但是法律是有生命力的,一旦生效,就不取决于皇帝的意志了。
同时,这一条规定还提到是皇帝总览司法权,而法官只是代行司法权力,因此,法官是代表皇帝在执行司法权力,那么如此一来,全国所有的判决,都是以皇帝的名义所做出的判决。
图为清朝国玺图案,上书“大清帝国玉玺”
该条例还规定法官由皇帝任命,并不需要经过议会的批准,这一条又与美国宪法不同,美国宪法规定法官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批准后才能任职。因此,皇帝可以任命听从自己的官员。美国宪法还规定法官是终身制,但是《钦定宪法大纲》中第五条规定如下:
(君上有)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院不得干预。
这一条的意思就是说:皇帝可以随时罢免任何人,当然也就包括法官了。所以,法官的任免全凭皇帝一人决断。议会不得干涉。而美国宪法里,法官是不能随意被弹劾的,且弹劾之权,也属于参议院。
清朝的这部宪法性文件还区分了诏令与法律的不同,其中的第十一条规定如下:
(君上有)发命令及使发命令之权。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奏经钦定时,不以命令更改废止。法律为君上实行司法权之用,命令为上实行行政权之用,两权分立,故不以命令改废法律。
这一条的意思是说:皇帝不能想当然地就废除一部法律,只有得到了议会的同意,皇帝才能废除法律。这一条还说:法律是皇帝用来行使司法权的,命令是皇帝用来行使行政权的。也就是将司法权与行政权均赋予了皇帝一人,这在《钦定宪法大纲》的第十条中也写到了:(君上)总览司法权。
因此,这部宪法性文件将立法权赋予议会,将司法权和行政权赋予皇帝,然后,皇帝的行政权又不能干预皇帝的司法权,即皇帝的左手不能干预皇帝的右手,而同时又规定皇帝对议会通过的法案有直接的否决权。这部宪法性文件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持皇帝的权力,可谓是煞费苦心。
但是议会一旦成立,在此后,议会必将推动皇帝放权,就正如英国君主立宪制度的发展一样。
不过上文所提到的这三项条款里,还是有许多以前没有过的亮点。即:
一、明确了皇帝不能任意设立、废除审判衙门,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来设立或者废除某一审判衙门,这不仅有一丁点儿的审判独立的思想,更重要的是,这表现了皇帝在法下的思想。
二、明确了圣旨不能超越法律,不能用下圣旨的方式来废除法律,即皇帝的意志要受到法律一定的约束,皇帝不能任意废除议会通过的法律,皇帝需要通过议会来进行统治,即皇帝在议会中。
三、明确了司法权与行政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力,并且提到了“两权分立”一词,即承认这两种不同的权力不能混为一谈。
四,明确了立法权属于议会,皇帝本人不得立法。以前,皇帝的话就是法律,但现在不是了,皇帝只能通过否决或搁置等行为来影响立法进程。
不过,虽然《钦定宪法大纲》有这几个亮点,但是其中的硬伤还是太多。《大纲》一出,地方上的汉人督抚们就群起而反对。
三年后,辛亥革命爆发,各省督抚纷纷宣布脱离清政府。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