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社保关系到生活中的方方面面。

其重要性已远远不止于保障人们生病能报销、退休有收入。

也有越来越多城市已经把社保缴纳时限,作为买房买车、孩子上学的前提条件之一。

因此,员工对企业是否为自己缴纳社保的意识也越来越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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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些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来说,从社保开户到人员流动大,增员减员频繁、补缴等都会导致产生非常多的成本。

即便是有专人负责,仍容易出错,出现漏缴少缴的情况。

同时部分地区的政策与强制力度也不同,人事代理机构的社保代缴业务就应运而生了。

企业与之合作企业既可以减少人力成本、也可降低出错的概率、即便出错了代缴方也能分担部分责任,何乐而不为?

特别是那种公司设立A地,但劳动者实际分布在各地办事处情形,代缴社保提供了非常大的招聘优势和缴费便利。

可你们知道吗?

大势所趋——社保代缴”将不再合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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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出手,严控“社保代缴”

北京:出手 “封杀” 社保代缴业务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6月30日就发布了《关于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明确规定自7月5日起,除了依法的劳务派遣以外,企业应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保持劳动合同签署、社会保险缴纳和个税缴交主体一致

劳务派遣企业、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申报时必须填写实际用工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若系统无法显示不存在,将无法完成增员。

也就说,今后如果在北京没有经营主体的情况下,不可能再委托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缴纳北京社保

异地设立的企业在北京的职工只能选择在北京注册公司或设立分支机构才可自缴或委托其他经营该项业务的企业代缴社保。

甚至从易法通的客户反馈来看,员工若因为企业无法为其在北京继续缴纳社保导致中断或停缴提出了强烈异议,甚至无法解决将选择离职。

江西:疑似发出打击“社保代缴”业务的信号

继北京后,7月24日江西人社厅发布《江西省开展打击社会保险领域欺诈骗保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决定7月开始在全省范围开展该专项打击活动,疑似有打击“社保代缴”业务的信号。

石家庄:人才代理机构不得代收代缴社保费

8月10日,石家庄市社会保险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才代理机构代理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企业应依法依规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登记。

各人才代理机构人事代理户只能代理外地营业执照用人单位相关业务,为其职工办理参保登记。

企业应当到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人才代理机构从事不得代收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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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封杀”社保代缴,影响有多大?

需要明确的是,此次“封杀”社保代缴机构,主要针对的是尚未在北京注册实体的企业。

比如说,以往,一家在上海注册成立的A公司,如果有一位在北京工作的员工,需要为该员工缴纳北京市的社会保险。

通常有两种操作:

一是通过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在北京缴纳;

二是委托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代为缴纳北京的社会保险。

而现在,这两种方式都将受到影响

企业要想为员工缴纳北京市的社会保险,必须在北京有实体注册公司或分支机构,否则员工的社保代缴将无法实现!

温馨提醒:

随着国家对社保违规行为的严管和打击,社保合规已成必然趋势。

建议企业可以不采用社保代缴的方式,而是通过使用劳务派遣或者人员外包,解决社保缴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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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选择社保代缴有什么风险?

1.民事责任

(1)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

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代缴社保的员工发生工伤。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在职工发生工伤时,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也就是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

而代缴企业从自身风险角度考虑,大多不提供或无法提供代理申报工伤认定及工伤待遇业务。

2.行政责任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对于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可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刑事责任

代缴社保行为中用人单位、代缴机构和员工个人还可能面临诈骗罪的刑事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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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易法通法律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