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诉讼的一些观点,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行为外化之后的可诉性问题。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高 级合伙人路永强律师给大家做进一步的分析。

根据高院针对安徽省高院作出的答复,大意如下:

你院关于魏某,陈某诉某县主管部门关于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批复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经研究答复如下:地方主管部门针对其所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同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据此付诸实施,并已经经过复议程序,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对地方主管部门同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复不服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这个答复是2012年高院作出的一个答复行为,高院还有一个典型的案例。赖某诉重庆某主管部门不予复议的上诉案。该案件的裁判的一个重要要点: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但是,如果内部的行政行为通过行政的运作方式外化了,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了,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也应当予以受理。

所以,针对该类案件,大家遇到此类的问题要认真分析。高院另外一个典型案例是李某诉青海某地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例。该案的裁判要点也是内部行政行为外化,不只是内部行为,通知利害关系人。只要是通过已经实质转化或已经实质实施送达或者是否对相对人知悉,不是衡量内部行政行为外化的一个标志认定。内部行政行为是否外化关键在于,行政行为本身的性质、内部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外化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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