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发布《关于开展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该公告是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明确“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函〔2020〕138号)明确“将长三角区域部分城市列入首批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范围”之后的首个具体政策推进落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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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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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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