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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评标过程中,一名评审专家中途离场一小时以上,直至评标结束前才返回,影响评标结果的公正性。”这是近期成都川力智能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针对“西藏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全区高海拔地区消防站生活保障设施采购项目”的投诉事项。

财政部受理投诉后,在第一千一百零五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作出的处理决定为:由于本项目评审过程中出现评审专家中途离场并且在返回评审现场后按照其他专家的打分表进行打分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责令代理机构就评审现场管理不规范的问题限期整改。

针对这一投诉处理,业界人士表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以下简称“198号文”)第六条规定,评审专家应当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但在不少地方,专家不熟悉相关政策法规的问题较为突出,也正是这样,虽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已经明确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但在评审现场不遵守评审工作纪律、违法违规评审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加大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与培训势在必行。据了解,目前,湖北、重庆、青海等省市已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一些地市级财政部门也在加强对专家管理的同时,积极推进对专家的培训。

在业界专家看来,对于专家的管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做好辅助工作。《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第六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198号文”第十五条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并将记载评审工作纪律的书面文件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在评审过程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专家对于专家的管理已经不只是辅助的作用,应当承担起主要的责任,这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在评审开始前,向评审专家宣讲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评审纪律;

二是在评审过程中及时阻止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如有专家提出要离开评审现场这样的要求就不应该同意,擅离评审现场的,应该告知其后果;

三是评审结束后,还应当将违法违规行为报财政部门处理,相关问题还应当记录并备案。”

某政府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如是说。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业界不少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认为,“198号文”的此项规定,对评审专家的震慑力还不够,希望对擅离现场的行为还有严厉的处罚规定,因为这会给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造成很大的被动。

来源:万玉涛,政府采购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