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市管理,防止火灾和环境污染,推进殡葬移风易俗,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结合实际,《青岛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业经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将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重点来了:《青岛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第八条规定禁止在公共场所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其中违反相关规定的,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在我市建成区范围内,(三)在城市绿地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在城市绿地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的,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六)在城市道路、广场、居民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焚烧或者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追思祀祖,是我们长久以来流传下来的传统风俗文化,市综合执法局提醒广大市民:
在公共场所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不安全、不文明、不可取。
秋风起,
中元又至,
让我们文明祭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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