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司法解释,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限制提升到4倍 LPR,这一司法解释颁布后,很多金融行业人员提出质疑,金融机构派发的借款是不是受到这一司法解释的管束?近期一份判决确认,金融机构也需负此管束,而且就是以平安银行为例子,向我们解释是怎样受到管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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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裁定,平安规定被上诉人按年利率24%贷款利息偿还贷款,但人民法院最后裁定被上诉人以4倍的LPR利率还款。在司法解释施行后,这应该是第一个可用4倍 LPR利率的裁定,有刑事辩护律师表明,司法解释第一条明文规定,拥有营业执照的金融机构所派发的借款不会受到此管束,而且听说平安早已明确提出上告,人民法院法律判决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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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存有的金融机构是为了更好地服务项目于实体经济,并非获得经济利润,商业银行2020年也在寻找让利。这一司法解释的颁布,是为了更好地减少民间金融成本,依照一般人的了解,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都不应当高过民间借贷的贷款利息成本,不然岂不变为"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我们相信金融机构仍能保持高利率,不与这一司法解释的法律目的本末倒置。而且司法解释明文规定,新的司法解释适用司法解释施行后新审理的案子,假如参考可用,也应遵照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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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行业要服务项目于实体经济,作为其自有资金的最关键方式,在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共享盈利,如果只是为了获得超额收益,则会阻拦实体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是对金融机构借款的填补,民间借贷的贷款利息比金融机构高是正常状况,假如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比民间借贷高,那么就不科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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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规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执行自身的企业社会责任,它是一种金融机构的范围,不可限于金融机构,而应包含透支卡、消费信贷、小额贷等一系列业务流程。一国和社会发展的趋势务必借助实体经济,要靠加工制造业,强劲的加工制造业才可以推动社会发展,只靠房地产业、金融业是不足的!各位读者,你们觉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