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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农民来说,最重要的两样资产:一是土地、二是宅基地。通过国家的努力,我国大部分土地确权工作已经完成,那么现在的农民大部分都面临着第二个问题,农村宅基地的确权,作为不动产登记农村的宅基地,可谓是农民天大的事,如此大范围的工作,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特殊情况,那么在宅基地确权时都会遇见哪些特殊问题呢?下面我们罗列几个典型问题,看看这些问题与你有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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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面这些情况不用担心,你可以确权

1.“一户多宅”的情况要如何处理?

对于这一轮的宅基地确权,国家是为了保护农民的利益,而不是要剥夺人民的权利,所以在确权过程中,要尽量保护农民的利益,如果出现一户多宅的情况,大概还会分成两种情形。

1.1第一种情形就是家庭成员中满足分户条件的,但是并没有分开居住,比如父子户口没有分开,却因儿子组建新的家庭,盖的新宅基地,如果这个新建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而且又通过了村民集体同意,经过并公示无异议的,可以按照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1.2第二种情况就是家庭成员不满足分户条件,又另行建筑了宅基地,但是建筑的宅基地总面积,并没有超出建房用地合计面积的标准,那么此次确权就要依照实际使用面积给予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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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宅基地面积超标准,要如何解决?

如果宅基地有审批手续的话,审批手续会有予以批准的建房面积,如果实际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那么在此次确权中,只对已经批准的面积进行确权,超出部分不予确认。

如果宅基地并未履行批准手续,那么情况就有些复杂,要看宅基地建造或扩建的年份,如果在1982年以前,则以建筑物的实际面积为准确权。如果房子建筑年代在1982年至1987年之间,各地方规定不同,对于超出的建筑面积,要按照此规定执行。1987年以后,建筑的宅基地,如果符合规划,但是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可以补办相关的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给予确认登记,超出的面积在备注栏中标注。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在历史上接受过别人转让或赠与的房屋,因这类房屋导致宅基地面积超过标准规定的,要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的政策规定给予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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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房主不在家,是否能确权呢?

现在的农民外出务工人口很多,还有很多老人在城里帮助子女照顾孩子,家中的宅基地无人看管,很多人担心:“万一宅基地确权时,家中没人会不会因此错过确权了呢?”不必担心,因为现在网络和通讯设备如此发达的今天,工作人员是不能以,联系不到房主为由不进行确权的,但是,如果家中长期无人,房主要在村里主动备案自己的联系方式,以方便工作人员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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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房租权属材料缺失。

有一些农村的房屋,自古以来就没有产权,那么这一次能否确权呢?其实这类房屋也是有机会的,但是需要相关部门查明房屋的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如果情况属实,再通过村民集体或村委会,对这个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

被确认的宅基地经过30天的公示无异议,可以出具相关证明,再由镇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审定,以上这些流程都审定通过后,便属于合法使用的宅基地,这样就可以确权登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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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规划建设材料缺失

有一些原本就合法的宅基地,但是由于重建等各种原因,对于现有的房屋并没有符合规划的相关材料,可以由村委会公示,15天无异议后,将相关的证明手续拿到乡镇政府审核,核定无误后就可以按照审核结果办理登记手续,再进行确权登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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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果房主在城里落户了,农村宅基地能否确权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人虽然在农村已经有了宅基地,但是却在城里买了房,并将户口落在城里,那么此次确权也不会剥夺人们在农村拥有的宅基地,所以对于这种情况的宅基地,也应该给予正常的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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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那么有哪些情况是不予确权的呢?

1.占用耕地建房的

耕地是用来耕种农作物的土地,是我们赖以生存的资源,为了保护耕地,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可以改变用途,包括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同时也包括擅自建房,所以在耕地上建的宅基地是不符合国家要求的,不仅不能给予确权登记反而还有可能会面临限期整改拆除,甚至罚款等严重后果。

2.违反生态保护要求的

地球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为了保护好生态文明,国家要求不可以在自然保护区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建造房屋,所以即使宅基地已经通过了审批手续,甚至获得了相应的产权证和规划许可证,也仍然被视作违规建筑,将会被查处,更不能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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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城镇居民购买的宅基地

农村的宅基地存在的意义就是要与农民有关,他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居住、生活所必需的,具有福利保障和身份属性,如果可以有城镇人口自由买卖,就失去了意义,所以城镇居民购买的农村宅基地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政策法规已经明令禁止,所以不能被正常的确权登记。

4.小产权

所谓的“小产权”,是指该房屋的产权证明是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发放的,并不具备自然资源部门依法确权登记资格的房产,比如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以新农村建设等免疫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这就失去了农村宅基地的属性。也或者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这类房屋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为不允许物权变动,所以也不能被正常的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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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的确权是国家为了保障农民的根本利益,我们作为村集体中的一员,要多了解相关政策,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更要防止一些人打擦边球从中牟利。

你认为在农村宅基地确权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欢迎在下方评论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