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2020年08月01日23时56分许,吴某(身份证号码为41302619960904****)驾驶豫S2500*小型汽车,沿河南省固始县大别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李通大道路口时,与沿312国道由东向西周某驾驶的豫SQ9V2*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对吴某抽血,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鉴定,吴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85mg/100ml,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二】2020年08月05日21时25分许,吴某(身份证号码为41302619931001****)驾驶豫SZD73*小型货车,沿固始县黄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爱琴海洗浴中心门前路段时,与由东向西张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张某及其车上乘坐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对吴某抽血,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鉴定,吴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74mg/100ml,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三】2020年08月09日14时34分许,张某(身份证号码为41302619881008****)驾驶两轮摩托车,沿固始县黄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民主路路口时,撞到郑某停放在路边的豫SL18**小型汽车尾部,致车辆受损,张某及其车上乘坐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对张某抽血,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鉴定,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62mg/100ml,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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