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我做错什么了吗?”
这韩国电影《素媛》的台词。
很多人甚至都没想到,电影中如此恶性案件,居然也发生在中国。
哈尔滨5岁女童被邻居强奸,下体撕裂至今未脱离生命危险。
每一次发生幼童被侵害的案件,都会深深得刺痛这个社会的良知。
而如何惩罚这些丧失人性的罪犯,是在考验一个社会一个时代的道德底线和良心。
如果在中国古代,这样的禽兽会被怎样惩处?
由于立法技术限制,最早的立法把奸淫幼女归同于强奸罪妇女。
而在代表中华法系巅峰的隋唐法律中,奸淫妇女归于“十恶”。
《唐律疏议》称:“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
什么意思,就是犯了“十恶”罪,就没得说了,肯定是死路一条。
十恶不赦一词就来源于此!
唐律规定,犯十恶之一的,16岁以上的相关人等都是绞刑伺候。
包括家里人和亲戚,不分情况,无论老幼是不是残废或者有疾病,皆斩。
甚至,史籍记载,初唐时期在地方上出现这样的事情,地方官就要受到处罚。
明、清律直接规定,犯者凌迟处死。
明宪宗年间,有一个叫桑冲的人就因该罪被凌迟处死。
据说被一刀一刀割了三天三夜,共四千七百刀,每刀割下来一片肉,到最后眼珠子还能动。
(图文无关)
而奸淫幼女性质更为恶劣,所以之后朝代更为重视,将之视为重罪中的重罪!
至迟在宋朝已经有明确的专门法律规范。
宋代《庆元条法事类》规定:“诸强奸者(女拾岁以下,虽和亦同),流叁千里,配远恶州。”
宋代奸淫10岁以下女童,直接流放三千里。
这个流放三千里处罚仅次于斩立决,差不多等同于死刑了。
因为很少有人能活着回来。
元朝继承了这种立法,规定“诸强奸人幼女者处死……凡称幼女,止十岁以下。”元代除了继续将幼女定义为十岁以下、将奸淫幼女视同强奸之外,加强了对该罪行的打击力度,且赋予强奸幼女罪独立的量刑标准——“处死”。
《大明律》则规定:“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同强论,绞。”稍稍提高了“幼女”的年龄门槛,但是更加果断,绞。
作为《大明律》翻版的《大清律例》又几乎将上述规定原封不动地照搬了下来”。稍微改动的是“未至十岁之幼女诱去强行奸污者,斩决。”
也就是说,不再绞刑了,直接斩了就行。
道光十九年,朔平府发生了类似案件,嫌疑人被官府捉拿。
当天查明了事实,据说当天就在群众的呼声中把犯人斩了,甚至都没有到秋后。
(图文无关)
可见我国传统的中华法系中,对这些人渣禽兽恨之入骨,惩罚起来毫不手软。
历朝历代,在惩处手段上,没有最狠,只有更狠!
现代说是文明进步了,不让凌迟也不让砍头了。
甚至有很多人还呼吁要废除死刑呢。
所以,韩国《素媛》案中的那个无耻的人渣,再有3个月就要放出来了。
(电影《素媛》剧照)
我们中国呢?
还会让这样的人渣活着走出监狱么?
如果要立法枪毙这些人渣,我一定会去支持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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