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陈某找到胡某,问胡是否能买到享受政府补贴的久保田牌插秧机,其加价大量收购,并告知胡如何规避检查等。根据规定,购买政府补贴农机的必须是本地农户,并且每人限购一台,两年内不得转让。胡随即找到本地农户孙某、李某、黄某、刘某帮忙,并许诺给每人人民币500元的好处费。同年4月1日,胡通过孙李黄刘四人签订补贴协议,以每台7000元的价格购买了4台久保田牌插秧机(该机市场价格每台为19000元,政府每台补贴12000元)。之后,胡某以每台9000元的价格卖给了陈某,陈某又以每台13000元的价格倒卖至外地。
这是一起真实案件,法院也作出了公平公正合理的判决,可是有观点对此持不同态度。在此笔者想说,没有争议的理论是不存在,刑法理论正在不断争议与解决争议中向前发展的,刑法是社会科学,必然带有人的价值判断,因此,针对同一案件,存在不同观点,实属正常。笔者认为,无论哪种刑法理论、观点,只要能将理论一以贯之,前后之间不存在矛盾,并能很好地解决实践中疑难复杂问题,就是好的先进的理论。当前,我国仍存在四要件与阶层犯罪构成理论之争,阶层理论内部又存在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之争。有争议就有发展,如果因为个案处理,因理论观点不同,来彻底否认某种理论或学说,那就要拿出更合理的观点、更科学的论证!
有观点认为
本案的实质既是一个合同欺诈行为,也是合同违约行为。农机主管部门因为受到欺诈(购机农户实际并不是购机人)而与对方签订农机购置合同,该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本案完全可以撤销合同后,让相关人员退还农机或者支付相应的对价就足够了,国家所受的损失,轻易能够全部挽回。之所以不能追究刑事责任,是因为三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任何犯罪构成的要件。这种行为与民事法律中的可撤销合同中的一种情形完全吻合,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这种无视民法、行政法的存在,认为只有刑法才能有效保护法益的极端思维,已经实质性地架空了罪刑法定原则。
笔者对该观点实在不敢恭维!此观点从广义上使用法益的概念,没有错,刑法是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实质是法益侵犯,可是行政法也好,民法也好,有其自已保护的法益,但是只有当行为对法益的侵犯达到可罚的法益侵犯程度(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时,对此法益的侵犯才是刑法要规制的,这正是刑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保障法的地位的作用所在。
持此观点者将行政法、民法与刑法所调整的法益完全对立起来,采取非此即彼的极端思维方式,其实不论是行政违法行、民法违法行为与刑法违法行为之间是程度不同的关系,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与民法违法行为,在我国刑法分则中都能找到相应的处罚规定,刑法正是以这种方式来保障各部门法的效实施。持此观点者还有一个更可笑的逻辑,如本案中,通过行政手段,如罚款等,民法手段,如当事人间签订的农机购销合同基于欺诈可撤销,完全可以使被非法侵占的国家财产回归,如果这样理论,这个世界上就一片和谐,没有犯罪了吧。
放飞笼中鸟,为故意毁坏财物行;把钻戒扔入大海,为故意毁坏财物行为;许霆案,为盗窃案正是该理论的精华,如果持不同观点,可以拿出科学系统的论述,只要能自圆其说!
陈某等六人构成诈骗罪,为共同犯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财产权。
诈骗罪的行为结构为: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对被害人实施欺骗、被害人基于被骗陷入认识错误或维持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受到财产损失。
这是诈骗罪完整的因果发展过程,欠缺任何环节都不成立诈骗罪,这也是诈骗罪区别盗窃罪或其他财产犯罪的根本所在。
回到本案,本案中有一个重要情节:根据规定,购买政府补贴农机的必须是本地农户,并且每人限购一台,两年内不得转让。这一 规定,恰恰说明政府补贴的地域和专项性,正是基于本地经济状况及农业生产情况,政府才专项补该地农民购买农机,并在当地使用,而且两年内不得转让。本案中,孙某、李某、黄某、刘某四位农户,低价购买农机却用于倒卖而与签订购买合同的行为就是诈骗罪隐瞒真相的手段行为,其行为导致的直接结果就是,该四位农户每位得到胡某的500元好处费,直接侵占了国家农机补贴款,农机生产厂家没有损失,最终受损失的是国家,四位农户骗取的是国家的补贴款。
根据四位农户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该四位农户直接实施了法益侵害行为,为正犯,即四位农户为共同正犯;胡某为间接教唆犯,即教唆犯的教唆犯;陈某为教唆犯。
《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可根据陈、胡及四位农户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法,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结语:通过以上分析,本案为诈骗案,陈某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以符合农机补贴条件的农民名义,与农机主管部门签订购机补贴协议,以低价购得农机具并出售,骗取国家的农机购置补贴款,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为共同犯罪。刑法为各部门法的保障法,当行为对法益的侵犯根据行政法、民法难以评价时,达到可法的法益侵犯程度,符合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刑法就启动了,以保障各部位法的有效实施。争议是理论发展的源动力,只有有理有据地开展学术争议,才能在刑法的百花园里绽放出艳丽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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