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3日

高平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

一起醉酒驾驶案件

被告人魏某某

醉酒驾驶最高刑

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七千元

详细案情

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魏某某在高平市凤和村喝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小轿车沿高平市友谊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友谊街与府东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9.1mg/100ml,系醉酒驾驶。因涉嫌危险驾驶罪魏某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魏某某分别于2020年5月14日和7月5日,又醉酒后驾驶小轿车在道路上行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两次酒驾血液中乙醇含量分别为219.1mg/100ml和109.6mg/100ml

法院认为

被告人魏某某的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在因危险驾驶犯罪取保候审期间,又先后两次实施危险驾驶犯罪,危害公共安全,其犯罪的主观恶性深,且三次危险驾驶中有两次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依照法律规定应从重处罚

考虑到其尚能如实供述,审理中认罪认罚,依照法律规定可从宽处理。对其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

据统计,驾驶员酒后驾车的事故率比没有饮酒高16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珍爱生命,远离酒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