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对外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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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有着明确规定,设置了正当防卫致死不负刑责条款。《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近年来,各地发生发生多起正当防卫者被刑事拘留、起诉案件,甚至被判刑,令正当防卫者受伤,伤害司法公平、社会正义,引起社会争议。当然,在社会高度关注之下,正当防卫者大多最终二审改判,无罪释放。比如,“山东于欢案”、“昆山龙哥案”、“云南女兵反杀案”、“患者飞踹医生反被伤案”等。

实际上,正当防卫是一种特殊情形下的自我保护、自我反抗,是保命之举。在这种特殊情形下,要求受害人、防卫人在孤立无援、高度紧张的情形之下实施刚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显然不切实际。正当防卫必须设置成案发现场的自然而然的本能反应,要设身处地为受害人、防卫人考量,而不是加害人、施暴人着想。

正当防卫定性不考虑到案发现场的特殊情形,实际上是把正当防卫设计成了一门技术活,这是在为难绝大多数人。当正当防卫成为一门技术活的时候,意味着受害人面对他人的施暴、加害之时,首先需要认真思考的不是如何保护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而是要考虑自我保护手段会不会伤害到施暴者,会不会造成施暴者伤亡。这实质上间接等于正当防卫行为在法律上已经消亡,只剩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刑事责任的防卫过当,要么就是撒腿逃跑,跑不掉的情况下“骂不还口,打不还手”,任由犯罪分子进行施暴。这太过荒唐、荒谬,违背了最基本的法理和常理。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意见,明确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这意味着今后正当防卫不再是一门技术活,成为人们遭遇侵害时的本能反抗、本能反应。这是对正当防卫的保护,让人们在遭遇侵害时敢于反抗和自我保护,不仅是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而且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正当防卫者再也不用担心在正当防卫时造成对方受伤、致死而被追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