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牛奶小王子 来源:新绿网
江西一名男子破坏军婚被批捕,这事大家应该都知道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随着2020年民法典中“离婚冷静期”规定的出台,“婚姻保护”越来越成为一个社会热点话题。部队方面,结婚规定方面也于今年进行了调整:士官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男士官25周岁,女士官23周岁即符合年龄条件。
以上信息至少表明三点:婚姻是一个与时俱进的、动态的事物;国家无论对普通人还是军人的婚姻都越来越重视;军人由于职业特殊,受到更高规格的“婚姻保护”。
但很明显,“军婚保护”在社会上一直有较大的争议,其中比较常见的有:对现役军人进行婚姻保护是否体现了婚姻本身的自由、平权思想?以及,受到保护的军婚是否容易让爱情甚至婚姻本身成为一种自由的羁绊?具体地,主要有以下这些,反映体现出新时代下军婚所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新挑战:
当下军婚保护中的主要矛盾点
1.是否应该对军婚进行特殊立法?
持这种观点的认为,“法律是一种底线追求,如果爱情上升到了法律,多大的胜利可能都是失败。”认为军婚特殊保护制度与现行的法律基本原则甚至是基本的人性化要求有冲突,尤其是限定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权是有失公平的,是对军人配偶婚姻自由的干涉,也是对军人配偶基本权利的无视,尤其是婚姻关系中的平等权,国外立法也无此规定。
某地军转办曾经接待了一名军嫂,问能否将丈夫退役安置的时间提前。工作人员很是纳闷,说安置时间进程是固定的,而且这事为什么轮到她来出面?一问才知道,原来这位军嫂想离婚,但是军人丈夫不同意,军婚受法律保护,如果军人不同意她是无法离婚的,但是退役军人不在保护之列,所以她才这样关心丈夫的退役安置时间。在此案中,军婚保护也许根本没什么意义,当爱已不在需要放手,法律还要成为一道铁网。
理性一点的观点认为,对军婚给予适当保护这一点不容质疑,但不应该通过限制军人配偶个人权利、破坏自由平等的方法来保障,而应该通过全民对军人配偶进行补偿。比如减免配偶的家庭赋税、降低军人家属随军的条件要求、保障军人探亲休假时间,解决好军人配偶生活和工作上的困难等来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
2.军婚保护是否会对军婚产生反向作用?
有人认为,表面上看,军婚保护有利于保护婚姻,实则未必,因军人配偶与军人离婚难,可能会导致军人找对象难、结婚难。在当下年轻人的观念中,“好合好散”成为最基本的原则,虽然说有众多青睐军人、把军人作为择偶对象的,但是“军婚保护”也事实上成为无形枷锁,令许多想要跨入婚姻之门的人望而却步。
现实之中,也存在为了突破“军婚保护”而闹离婚的现象,给部队管理、军人形象都带来负面影响。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非军人一方又执意离婚,为了突破法律保护达到目的,非军人一方往往采取一些极端行为进行逼迫,比如到所在部队扰乱正常秩序等,这种情况亦屡见不鲜。
这里也不得不提一下虽然大部分军人都是善良正义的,但总会有部分人存在性格缺陷,会利用法律条文向对方提出一些无理要求或赔偿,如果配偶想尽快离婚,便不得不做出一些让步,比如满足对方财产上的分割要求等。我还见过一个不负责任的军人连子女抚养费也要求对方放弃的,可见军婚保护的并非都是好的方面。
主流三观认为,既然配偶已经决定同军人离婚,说明感情已经破裂,再用法律强制维系婚姻关系也是无益的。实操中,以前部队还“劝合不劝离”派人做工作,现在除了特殊人群比如飞行员,基本上也不再对离婚行为进行过多干预。
3.司法实践中破坏军婚罪难以认定?
实践中,很多破坏军婚罪属于自诉案件,因为有些情况公安及检察机关并不掌握,只能由当事人自己去法院起诉涉事人,但这对军人来说并不容易。
因为破坏军婚罪有几个前提条件,第一个就是“明知”。如果军人一方要起诉第三方破坏军婚罪,得拿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对方已知。但是,认定“明知”实际上比较困难,因为办案中大部分涉事人员都会以“不知情”来推脱。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谁也不会傻到自己主动承认,然后去坐大牢,这就得举报人拿出更多有力的证据了。军人方由于两地分居和部队封闭,要第一时间拿到第一手证据起诉对方显然条件困难。
第二个条件就是“同居”或“结婚”。结婚这个基本可以排除,因为正常情况下结婚证都领不下来,等于涉事方主动暴露自己。但至于“同居”,在法律认定上有很多条件,想要坐实很难。比如,即使对方“明知”对方的配偶是现役,但只是偶尔“约炮”,并不构成同居,所以也不会犯罪。举报人还得拿出证据,证明他们是同居关系,或者以夫妻名义频繁对外参加活动。
正因为此罪有这么些较难认定的前提条件,在司法实践中,真正能认定构成破坏军婚罪的并不多。近年来,常有代表在人大会议上呼吁删除该条款,但因为这涉及到保护军婚的示范导向,并没有获准修改。
此外,还有军婚中因军人一方犯错导致的夫妻感情破裂,在军人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对方又拿不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军人方有错在先,因此只能被迫维持婚姻关系,实际造成了对非军人配偶甚至子女的伤害,这从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的角度看是比较纠结的。以及,在破坏军婚的案件中,是否应该惩罚当事一方的有过错的军人配偶,也成为社会争议。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若军人配偶恪守婚姻底线,就不会给他人可乘之机。在破坏军婚罪中,若只处罚第三者而不处罚军人过错配偶,也不符合中国老百姓心中的朴素价值观,并且不能构成更有威慑效力的保护。
为什么军婚需要保护
要回答上面这些新问题,破解这些新矛盾,可能还要追根溯源,谈及法律为什么要对军婚进行保护。
第一,它是由军人职业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军人是执行政治任务和军事任务的特殊职业群体,其价值实现过程是以牺牲人身自由、家庭幸福、身体健康和个体生命为代价的。相当多的军人驻守在边关、海防及远离城市的军营内,每年只有三十天左右的假期,与配偶两地分居十分普遍,长期不能与家人团聚。所以立法保护军婚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军婚法也体现出军人在婚姻关系中的特殊地位,增强了军人的荣誉感和集体认同感,从而使该群体更加紧密团结。
第二,它是由权利与义务的相对性所决定的。军人由于履行特殊的义务,而比普通公民付出的更多,那么军人就应该比普通公民享有更多的权利。就婚姻而言,军人由于献身国防而不能与普通公民一样充分享有正常婚姻所应拥有的权利,那么社会就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弥补军人,这也是法律公平原则的体现。
第三,它是由稳定军队稳定社会的需要所决定的。当前,军人轮岗交流制度与随军随调制度仍不完善,大量军人面临着“一分定终身”的困境,一旦毕业分配到偏远艰苦地区,除非复原或转业,否则很难回到离家近的地方,而偏远艰苦地区的配套设施也往往不如城市,就算军人配偶随军,也会面临着驻地无法找到满意的工作、孩子无法接受优质教育的问题。立法保护军婚,内涵了对军属的关爱和尊重,对军人家庭的保护和关心。因此保护军婚是国防建设、稳定军队的需要,是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需要。
第四,它是国家条件有限只能从政策上更多照顾所决定的。经济地位、社会地位的提高,部队待遇、服役条件的改善,可以从根本上改变军人的状况,也是解决军人婚姻问题的根本途径。但就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短期内军人的待遇尚无法实现质的飞跃,因此,国家只能采取其他措施进行利益平衡,军婚保护就是其一。
第五,它是由当前社会婚恋观的现状与趋势所决定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对精神方面的需求也越来越高,年轻一代越来越崇尚自由,对于感情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无法接受异地恋或异地婚姻。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受到“性解放”以及个人享乐主义影响,军婚所面对的诱惑与挑战越来越大。这些因素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军婚的稳定性,同时也对军队的军婚管理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军婚保护可以说是最后一道防线。
有鉴于历史传统和现实条件如此,更由于“尊崇”的提出,以及军队在未来实现伟大梦想中的突出作用,可以预见军婚保护作为一个基本原则仍将会长期存在。但是在保护的具体内容,以及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可能会与时俱进,做出一些调整和改变。
军婚该如何保护
1.国家层面
首先,既然军婚保护是写在法律里面的,那它就应该是一个国家行为。为了更好地保护军婚,国家层面首先要完善立法、严格执法,保障军人利益。
目前关于军婚的保护条款很有限,相关法规内容数量有限,量刑也比较轻,相关的宣传教育力度也不够,而且当前法律中关于破坏军婚罪的举证方面的条款规定较模糊,导致司法实践中破坏军婚罪难以认定,真正能认定构成破坏军婚罪的并不多,让这些法规没有发挥出应有的效果。国家应进一步对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完善,严格贯彻执法,切实让一些人不敢想、不敢干、不会犯,达到用法律保护军婚的作用。
除了这些法律上的保护,其实需要为军人及家庭做的事情还有很多。例如,虽然一些军婚问题主要是军人个人及社会人员导致,但休假制度、轮岗交流制度、随军随调制度不完善,或者规定制定了不落实、领导不重视等等,都是造成军人婚姻出问题的客观原因。除了继续完善、落实这些制度,对于军人及军属的尊崇还可以更多一点、更贴心一点。
比如把家属公寓的条件提高,把接送家属等小事办好,吸引鼓励家属常常来队探亲;在军属的医疗、住房、交通、福利等方面给予倾斜提高,让她们感受到军营的温暖;军人子女上学问题,可以简化手续、明确标准让军属们更省心。前段时间,邯郸市出台规定,军属们到医院就诊,可以享受到专人陪护、专人代办等服务,这就解决了军属就诊一个人跑来跑去的问题,是个实在的举措。这样的好政策多一些,就能减轻很多军属的负担,减少很多的抱怨,对于维护军婚是有积极帮助的。
军队方面还有一个任务,就是要加强对军人的道德培养和作风监督,切实保障家属利益,维护军婚稳定。人无完人,军人中也有渣男和害群之马,例如有的军属辛苦带娃,照顾军人爸妈,最后军人还出轨了,离婚程序还那么复杂。在这种情况下,女方则成了弱势的一方。所以军队也应该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加强对军人言行的监督,对害群之马坚决予以处理。
2.个人层面
我一直认为,其实保护婚姻是一个伪命题,因为从婚姻的本质来说,一旦赖以维系的感情出现了问题,那再去保护婚姻的空壳实际上并无多大意义。我还认为,尽管说军人婚姻出现问题、离婚率增高给部队的管理、思想工作、官兵队伍稳定带来了一定的挑战,但要说把它全然当成是一个负面的东西,也不客观。
有很多人认为,甚至一些女性也认为,离婚率在一定情况下有所增高,其实正是社会进步在婚姻层面的反映。比如一些观点就认为,这是因为个人对幸福的理解和接受程度不一样了,所求人生幸福的渠道和方式也多了,特别是女性在教育程度以及谋生能力方面上的提高,使得她们即使不依靠男方也能够拥有自己获得幸福的能力,从而不必再单纯地依靠婚姻的保护其实是“绑定”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表现在军婚上,我也认为并非过去时代的爱情就比现在更忠贞、过去的婚姻就比现在的婚姻更稳固,而是因为过去的爱情没有现在理解得这么更加丰富更有内涵,以及过去的婚姻没有像现在这样面临这么多的诱惑与挑战。过去嫁给军人,特别是农村里出来的,意味着不但找到长期饭票,而且随军之后甚至会有阶层的进阶感觉,所以她们才不会轻易考虑离婚这件事。而现在的年轻军嫂,不但本科很普遍,更不乏硕士博士和高级白领,她们与军人不再是从前的依附关系而是“共赢”关系,因此并不特别依赖军婚保护,甚至当感情失去时会将之视为枷锁,这是时代的最大变化。而一些从那个年代过来的军队领导,至今思想仍停留在军嫂的“女德”层面,并且用他们那个年代的标准来要求现在的年轻军嫂,遭到碰撞甚至打脸是再正常不过。
同时,距离产生美,也产生错觉。两地分居固然造成了一些婚姻上的矛盾,但两地分居也事实上成为一些军人军婚的“保护伞”。用不大中听的话说,就是如果不是两地分居的缘故,这婚怕是早都离了。
一些战友与爱人,在军队服役期间家庭和睦,爱情甜蜜,而一旦脱下军装,没两年就过不下去了,分道扬镳。让我们在感叹婚姻脆弱的同时,也不得不开始思考。在这样的背景下,婚姻中的人,唯有让自己强大起来,解决一个“爱无力”的问题,才能保证家庭的稳定,把主动权握在自己的手里。无论是在敌人面前,还是爱人面前,军人都应该是一个强者,否则就会处处被动,进退失据。作为军人,更要注重提升自己的实力,经营好自己的爱情和家庭。
军婚来之不易,且行且珍惜。对于军婚来说,我们不仅仅要给与祝福,更要用真情去尊重。对军人来说,虽然客观上工作忙距离远,但是对配偶的不够关心呵护也是一个诱因。我们在谴责那些不道德的破坏军婚行为时,也需要在提高经营婚姻能力上下功夫。不要觉得所有的一切都是理所应当,我们在习惯军嫂付出的同时也要懂得感恩和呵护,更要理解她们的困难。只有心心相映才能铁板一块,才不会给其他人可乘之机。
最后想对所有军嫂和军人家庭、对所有喜欢军人并愿意与他们走进婚姻殿堂的人说,军婚是美丽的,军婚神圣不可侵犯,但更美丽的本应是你们彼此之间的爱情,更神圣的正是你们牵手一刻的庄重承诺,祝愿每一个军婚家庭都能够幸福美满!
注:文中图片皆来自于公开网络,无冒犯之意,只有诚挚的祝福。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