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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假

1、依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2、依据2016年《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八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

3、根据陕西省卫计委关于印发《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具体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婚假、护理假不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

二、产假

1、根据陕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对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女职工,应当依法保障其享受下列劳动保护:

a、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b、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

c、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根据2016年《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

目前西安市产假依照以上两个文件同时执行!

三、丧假

根据《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四、探亲假

1、享受探亲假的范围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2、探亲假的期限

a、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b、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c、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d、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五、年休假

1、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第三条:

a、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b、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c、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规定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a、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b、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c、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d、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e、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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