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行政机关主张当事人存在抢栽、抢种行为,应当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行政机关未能提交当事人抢栽、抢种的相关证据,在清理土地时没有依法对当事人的种植物进行清点、评估和协商补偿,导致损失无法评估,人民法院可结合种植亩数、种植密度、补偿标准等因素合理酌定当事人的损失数额。

【(2020)最高法行申4789号】

国土资发(2004)23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九)项内容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据此,对于当事人实施的违法抢种、抢建行为,由行政机关责令其自行拆除。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既不起诉,又不履行自行拆除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在起诉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依照行政强制法第五章关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程序规定,申请人民法院非诉执行。但是,如果行政机关直接自行对当事人违法抢种、抢建的行为实施强制清理,显属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

在违法强制清理过程中,行政机关未对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及妥善保管,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同时,如果当事人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扩大的损失难以归责于行政机关,对因其自身行为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2018)最高法行申1098号】

【史律师说法】

史律师认为征收方应依法合理补偿,解决好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打消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真正做到通过补偿和安置使被征地农民的收入不减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用土地的,严格按照国家和市、县制定的征地补偿政策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对于补偿的标准明细,以书面形式在村委会进行公告,主动接受村民的监督。同时做好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对于村民对标准的质疑,要根据政策给予详细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