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城管追着打,可以反击吗?反击的话认定正当防卫吗?

近日,重庆一女店主由于摆摊占道与城管发生激烈冲突,而遭到城管的暴打,女店主在双方的冲突中用刀砍伤了城管。

很多网友认为女店主属于正当防卫,那么女店主的行为可以认定正当防卫吗?如果遇到城管暴力执法应该怎么做呢?让我们试着以法律的角度来分析这些问题。

首先、正当防卫这种行为是指,行为人虽然看似在客观上实施了不法行为,但是这种行为基于实质判断并没有客观上的违法性,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违法性阻却事由,换句话说,正当防卫就是排除犯罪性的事由。

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从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该负刑事责任。

其次、对于面临不法侵害的人而言,一般不可能很容易地判断不法侵害究竟是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因此,只要是紧迫性的、进攻性的、破坏性的不法侵害,无论是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均可以成为正当防卫的对象。

同时,防卫人在主观上应该具有防卫意识,而不是出于泄愤的目的。这就要求在实施正当防卫的过程中,不法侵害是已经开始,正在进行当中,并且没有结束。

需要指出的是,在防卫过程中,防卫行为不能超过明显必要的限度。但是在这里必须强调的是,防卫是否过当不能唯结果论,必须坚持以整体判断为标准。

因为,我们不能事后通过自己冷静的头脑,以“上帝的视角”来审视防卫人的防卫必要性,应该以防卫人当时的处境,设身处地地评价防卫人当时的行为。

行为过当,但结果不过当,或者行为适当,但结果过当的,仍属正当防卫。

通过视频我们可以看到,是城管在执法过程中先动的手,随后不依不饶地追打女店主的行为已然构成暴力执法。

女店主作为不法侵害的被害人,在慌乱中随手拿刀砍伤城管的行为,从客观上来说是针对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

从主观上来说,防卫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法益免受侵害,而不是出于泄愤的目的,笔者认为本案的女摊贩成立正当防卫。

再次、如果遭遇城管暴力执法,尽量不要发生冲突,用手机拍下证据,寻找目击证人。而在当时最有效的方法便是报警备案,让公安部门过来协调处理,唯有这样才能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今年最高院公布的《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需要坚决依法认定,弘扬社会正气。

本案截至目前为止,关于女店主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还需警方进一步调查核实。笔者相信警方将会秉公处理,让女店主得到一个公正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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