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图/视频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余宝珠
车辆违规行驶导致其他车辆或个人损害受伤,即使车辆没发生接触也同样要担责!9日,东莞交警公布一起无接触交通事故,真切说明了“车辆接触”并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
据介绍,9月2日14时18分,东莞虎门镇连升中路发生了一起无接触交通事故。邓某驾驶号牌粤S****2小轿车在连升中路绿化带红绿灯前等灯,未待前方车辆通行,邓某突然右转变道。后方闫某驾驶摩托车疾驰,因前方车辆变道加塞,原本的行驶路线被阻,出于本能反应变向躲避,但过快的车速未能使车身与车头保持平稳,导致闫某摔车跌倒。小车司机邓某见状,遂将车辆开至路边,再返回事故现场查看伤者情况。事故发生后,闫某身上有几处受伤。据闫某描述,是小车突然右转变道导致自己摔车跌倒,因此,他要求邓某送其到医院包扎伤口。
在此次事故中,“接触”并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因此交警判定小车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了闫某受伤。后经两位当事人协商,邓某同意赔付闫某1000元。
交警部门提醒,在经过红路灯路口路段,请提前减速慢行,变更车道需提前打灯并注意留意前后方车辆。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冯小静
审签 | 张德钢
实习生 | 罗雍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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