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由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并未明令废止,且尚未出台新的征收立法,目前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合法的征收程序大致分为以下三类:
1、继续沿用原有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拆迁项目仍然需要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及前置性文件情况下方可进行,例如北京的通州地区,在2016年还专门出台法律规定,用地单位申请用地仍然需要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2、在原本就没有实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的地区,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将房屋视作土地上的附着物,在进行征地的同时对地上房屋及房屋下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进行补偿;
3、根据2011年《中央纪委监察部就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发出通知》中的规定,即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也就是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之后,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房屋征收程序进行。
北京英淇律师提示:无论采取以上哪几种方式都可以说明,房屋征收的名称是拆迁也好、腾退也好、亦或是搬迁,实际上并无本质区别,均要纳入行政管理领域、遵循法律流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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