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8年出生的赵某某,利用其担任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某局党委(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之便,在承揽工程、工程款拨付、教师调动及提拔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总计人民币71万元。日前被法院以受贿罪进行一审宣判。

纪委部门查明赵某某在任建昌县某党委(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承揽工程、工程款拨付、教师调动及提拔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赵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违法所得欠款合计510000元整。赵某某违法所得被予以收缴上交国库。

编辑 | 贝莱

主编 | 大眼

有啥事您说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