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郭某某,因精神疾病进入建平县某医院住院治疗,后因与该医院护士发生冲突,造成郭某某手臂骨折,2020年9月11日,小编获悉,法院宣判郭某某获赔87234.94元。

2019年4月30日,郭某某在建平县XX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因在病房一侧抽烟,被当时值班的医院工作人员锡某某、周某某发现。双方发生争执,在此过程中XX医院工作人员锡某某、周某某的行为,导致郭某某右侧胳膊感觉疼痛,XX医院将郭某某送至建平县中医院检查,诊断为右肱骨远端外侧骨折。5月1日XX医院通知郭某某家属,家属向建平县公安局铁南派出所报案,并将郭某某转至建平县骨科医院住院治疗。郭某某的伤情经建平县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右肱骨外髁骨折致肘关节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在郭某某住院治疗期间由于医院工作人员行为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由建平县XX医院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建平县XX医院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郭某某各项经济损失87234.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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