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长宁法院的一起判决引起大家的热议!

90多岁的王老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儿女支付赡养费,却遭到女儿的拒绝。女儿辩称自己幼年时曾经受到父亲伤害,且无力承担赡养费!法院虽然作出支持女儿的判决,但仍隐藏不住一个法律现实:曾经伤害过子女的行为,并不能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一、案例:“坏老头”起诉子女索要赡养费

一、案例:“坏老头”起诉子女索要赡养费

上海的王老先生与妻子共育有两子一女,妻子去世后,王先生便与大儿子共同生活。一年前,大儿子也因病过世。已经90多岁的王老先生,不仅需要支付房租,也需要请保姆照顾,每月只有1000多元养老金已入不敷出。在与小儿子与小女儿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起诉到法院要求她们每月向自己支付赡养费3000元。

赡养老人本是天经地义的事!小儿子虽说身体也不好,养老金也不多,最后还是同意每月向父亲支付1000元的赡养费。然而,小女儿却拒绝承担赡养义务!原因是父亲王先生曾伤害过女儿……

小女儿自12岁起,曾被父亲多次猥亵、奸污。为此,王先生也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小女儿为此身心受到巨大的伤害!小女儿王女士表示,自己已经60多岁,仍孤身一人,患有多种疾病,每月不到3000元的养老金也不宽裕。她认为自己落下这种人生惨状都归咎于父亲,所以拒绝给付赡养费。

二、法律判决:小女儿不支付赡养费合情合理!

二、法律判决:小女儿不支付赡养费合情合理!

上海长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王先生已逾90岁,大儿子去世以后独自一人生活,确实需要聘请保姆照料日常生活。原告当时每月仅1000元的养老金,要求子女每月支付赡养费具有合理性,但也需要考虑子女的生活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

小儿子自愿给付原告王先生每月1000元的赡养费用,王先生也表示同意,长宁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对于小女儿王女士,法院认为王先生在早年曾经对小女儿实施过严重的犯罪行为,损害了女儿的身心健康,影响了女儿此后的一生。并且小女儿目前患有较为严重的疾病,每月养老金不足3000元,自身生活比较困难。小女儿考虑到自己曾经遭受的伤害、目前的身体状况与经济能力等,不同意支付原告王先生赡养费合情合法。

据此,长宁法院判决小儿子每月支付王先生赡养费1000元,驳回原告王先生要求小女儿支付赡养费3000元的诉讼请求。

三、子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除赡养义务?

三、子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除赡养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法律并没有明确子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除赡养父母的义务!一般情况下认为,只要有赡养能力的,就不能免除赡养义务!

我们来分析一段网络被大量复制、误导读者的内容:
父母子女遇有下列情形的,子女可免除赡养义务:(1)未婚或离异的成年子女无经济收入、丧失劳动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的;(2)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无经济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3)父母对子女有严重犯罪行为。比如父母犯有杀害子女、虐待子女严重的、遗弃子女的、或强奸女儿等行为的,丧失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对子女来说就是可以免除赡养义务。

其中(1)(2)谈论的“未婚”“离异”“已婚的成年子女”这三种身份在赡养老人方面究竟有何区别?难道已婚成年子女因为结婚,无经济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有他们的饭吃,就允许他们饿着老人吗?

啥叫无经济收入?标准是多少?难道子女有一个馒头,不应该掰开一半给老人吗?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不仅仅包括生活费和生活物质,它还包括生活上照顾和精神上的抚慰。子女无经济收入,难道也能免除生活上的照顾义务和精神上的抚慰义务?所以,(1)(2)说法不严谨,基本也不成立!

关于“(3)父母对子女有严重犯罪行为”所讲情况,特别像本案中父母对子女造成严重伤害行为的,能否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有的人认为这是法律的漏洞,就像孩子年幼时父母离家出走不尽抚养义务,父母年老后又要求子女赡养,子女没有拒绝的权利一样,很不公平!

四、成年子女无法与父母断绝关系!

四、成年子女无法与父母断绝关系!

在谈论这个问题时,可能有的朋友会问,王老先生曾经如此伤害摧残女儿,女儿能否与他断绝父女关系?“四哥有法说”告诉大家,不能!首先说,父母与子女的生物基因学关系是断绝不了。父母与子女的法律关系,也就是权 利与义务的关系,只有在子女不满十四周岁时送养给别人,才能断绝法律上的关系,其它方式是实现不了的。即便父母与子女之间签订协议断绝关系,在法律上也是不具有效力的!

五、准确解读法院判决!

五、准确解读法院判决!

此案例的判决之所以让大家叫好,是因为判决让大家看到了“正义”!

父亲在女儿幼年时,对女儿造成如此大的伤害,让女儿一生走不出这个阴影,不敢谈恋爱不敢结婚,孑然一身孤独老去,是多么的残酷!这个父亲的罪过是多么的大呀!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再去支持这个“坏父亲”的诉讼请求,强求女儿向其支付赡养费,就有失天理了!可是,法律又没有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法院应该如何判决,既能说服诉讼双方当事人,又能服众不失司法公信力呢?我们在判决内容上可以看到,法院先说了“父亲的过失”,又讲了“女儿的实际困难”,让大家以为是因“父亲的过失”而不需要女儿支付赡养费,实则是因为“女儿的实际困难”这个法律依据进行的判决。这可能就是法官的判决艺术吧!

结束语:

结束语:

如果王老先生仅有这个女儿,应该如何判决?如果这个女儿十分富裕,又应该如何判决?唉,真替这个法官担心!法官都能作出既符合国法,又不违背天理人情的判决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为他们点赞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