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目前已知信息看,这一案子判决有没有问题?还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相亲当天男女双方共进晚餐,之后在车上发生关系。当晚,婚介所老板让男方拿钱补偿女方,男方未同意。次日,婚介所老板带人上门索要补偿遭拒,继而报警。8天后,男子被刑拘,之后被判强奸罪入狱3年。男子家人称,服刑期间,男子宁肯放弃减刑机会也不认罪。
男女素不想识,初次见面带第三人吃饭,总共只用了三小时就能进展上床的地步,这个25岁的女性要开放到什么程度? 2018年2月22日下午5时许,小邸到达婚介所,认识了25岁的小王。
当晚8时许,小邸开着哥哥的车带着小王来到了滦南县城的北河边上。期间,二人谈得很愉快,在车上发生了性关系 小邸平平常常的一个人,即没有王思聪的钱,又没有彭于晏的颜;这位精神小伙的钱也不多,有人问他要两三万都觉得心疼,都要讨价还价要去借钱。
几个问题:
1.无证据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有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
被告人与被害人通过婚介相识并产生好感,二人在车上发生关系,被告人没有实施任何暴力、胁迫等手段,两人系完全自愿;
此外,公诉机关指控的“压身体、按手”等行为不能评价为暴力行为,是发生性行为时不可避免的身体接触,况且车内空间狭小,出现压身体的情况很正常;
被害人没有受到身体伤害,车内物品没有损坏,没有反抗痕迹,勘验结果与被害人陈述不吻合。
2.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让被告人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和不知反抗的状态。
被害人在2018年x月x日的笔录中看出,被告人没有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令其处于不能反抗、不知反抗、不敢反抗的状态;
此外,车内没有发现反抗痕迹,仅凭被害人陈述不足以证明强奸行为;
从案发时间、地点来看,被害人均可对被害人违背其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法行为进行反抗,但并没有证据证实被害人实施了反抗行为,其主观上的不同意被告人不能认识到;
双方发生性关系过程中被告人接了家人来电,此时被害人完全有时间离开车辆寻求救助;
二人发生性关系后,被害人完全可以在被告人回家后选择报警,但被害人并未实施上述行为,而是委托他人报警相威胁向被告人要求欠款,因此不排除敲诈勒索的合理怀疑。
3.事发后,被告人通过中介公司负责人来向被告人索取“赔偿款”未果才报案,报案人也就是中介公司负责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及各自品格均有重大疑点。
中介公司负责人说被告人是正式报名的求偶客户,但是并没有证据证明报名情况,而被告人、中介公司负责人之间相关说法也有所矛盾;
被告人在性行为发生后找中介公司老板控时,被告人向被害人发了具有特殊含义的52.0(我爱你)红包,被害人欣然接受,同时中介公司负责人与被害人的聊天记录中明确表示要让被害人一定要咬住是被告人强奸她的事情,这些行为足以证明两人关系密切, 非同一般,并非客户和老板的关系;
案发后,中介公司负责人找到被告人及家属以公安机关找人为由对被告人及家属进行敲诈,并取得了一万余元的款项,因此不排除二人串通以“强奸”为由进行敲诈的可能;
中介公司负责人多次因盗窃、强奸被判处有期徒刑,因此证人品格存在严重瑕疵。
4.本案指控强奸的证据只有被害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除了明码标价性交易的专业人士,大多数女性都不会见到男性第一面就投怀送抱,何况还是在相亲中认识。
看了看小伙子的履历,当过几年兵,性子非常耿直,就咬死了对方是跟自己自愿发生性行为,没有强奸女方,即使认罪有减刑的机会也不要。
如果报道属实的话,那么我觉得这件事情就是一场别开生面的“仙人跳”。根据小伙子的辩护律师拿出的证据,我认为有三大疑点值得注意:
首先,该女子在跟小伙子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曾接到家人电话,这时如果真的是其被强迫的,完全可以在电话中说的清楚明白。
就算当时过于惊慌失措,事后第一时间难道不是回家找父母报警吗?而该女子却先去跟婚介所老板讲了这件事,不符合常理,这是疑点一。
其次,小伙子的辩护律师指出,婚介所老板王某这个人曾因盗窃、强奸被判刑,还给女方发过一个有特殊意义的52.00元的红包,女方欣然接受。
同时,王某与王英的聊天记录中明确让王英一定要咬住小邸强奸她的事,这俩人关系不一般啊!
细细品下,如果女方就是靠提供色情服务为生的,通过“仙人跳”这种方式,做成一单就赚好几万,效率是真的高。这是疑点二。
最后,我想请大家以一个正常人的视角将自己代入到小伙子的角色中去。
本来你到婚介所跟相亲对象见面,女方对你也有好感,这时婚介所老板提议你们出去走走促进下感情。
你在跟女方相处的过程中,会突然萌生强奸对方之意吗?
强奸犯哪里受的了这么缓慢的方式,在一个都是熟人的小镇,还在别人知悉个人信息的情况下去强奸?这真的不能理解。
再说了,女方对你抱有好感,慢慢相处后面自然顺水推舟,何必要急不可耐,正常人不会做出这样的行为,太不理智了,除非是对方愿意。
这是疑点三。
至于法院为什么给小伙子判强奸罪,由于没看到全部的证据我们不好做评判。
不过强奸罪的成立条件一般有两点:
1、违背妇女意志
2、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说实在的,我听过很多类似案例,都是在未确定男女关系的情况下,女方半推半就跟男方上了床,事后告男方强奸。
这种案子的结果,男方那是百口莫辩,你主张自己没有违背女方意志,那你拿出证据证明啊!
问题是这很难拿出证据,也没录像也没聊天记录,就是当时的感觉和状态。
我想总不会真有人在想表达性意愿前,在微信上发一句:
我们本着平等友好的方式,自愿与对方发生性关系,同意的话请回复是。
这真的特别奇怪。
总之,大部分行为是很好识别的,多数强奸犯罪有应得,但总会有那一小部分人,行为定性还真不好说。
法律一旦出现了局限性,出现了可以讨论的真空地带,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就会发挥主导作用。
强奸罪是非常容易出冤案的案件类型。 单从报道中透露的信息来看,个人感觉小邸的辩护人辩点还是抓得很准的。这个案件的证据并没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无法得出唯一性结论,小邸的无罪辩解有可能是真实的。
罪刑法定,评价任何一个行为是不是构成犯罪还是要回归到刑法规定来看。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或者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 根据刑法规定,我们可以把强奸行为分为两类,一类是采用强制手段违背女性意志发生性关系,第二类是与无性防卫能力的女性发生性关系。
第二类女性包括十四岁以下幼女、智力有缺陷无性防卫能力的女性以及因醉酒等原因丧失性防卫能力的女性。和这些女性发生性关系,不管有无采用强制手段都构成强奸罪。
本案中王某明显不属于这一类情形,那么公诉机关必须证明小邸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得王某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并与其发生性关系。但就报道中的信息来看,这个事实并没有得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实。 强奸罪的行为类型包括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暴力手段一般是实施殴打、捆绑等行为使得受害人不能或者不敢反抗;胁迫手段是采用言语或者行为以恶害告知受害人,压制受害人的反抗意愿,比如威胁侵害她或者家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威胁公布隐私等等;其他手段比如使用麻醉剂等行为使得受害人不知反抗。
一审法院滦南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邸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作出这一判决依据的证据一是精斑检测结果,二是受害人言辞证据中说邸某对她实施了“压身体”“按手”等行为。 对于双方发生过性关系各方均无异议,关键问题就在,仅凭“压身体”“按手”等行为能不能得出邸某在对她实施暴力行为这个唯一合理结论。
个人认为,在没有其他客观证据可以佐证的情况下,仅凭受害人的言辞证据是不够充分的。 “压身体”、“按手”等行为,不管是在双方自愿的性行为中还是在强奸行为中都是很有可能会出现的常见行为。我这里不是要排除邸某强奸的可能性,只是说这些行为不能排除他们俩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可能性。
法院判决的的是邸某以暴力手段强奸,想要证明这一事实,仅有这两个行为还是不够的,还应该有一些挣扎痕迹或者身体上的淤青、伤痕之类的客观证据相印证。在排除两人进行性虐行为的前提下,有挣扎和伤痕绝对是证明有暴力侵害的绝佳证据。
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要排除合理怀疑,这个案件并没有达到这个标准。如果仅仅因为女性个人主张就认定强奸罪的话,冤案就必然是难免的。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