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刘某(男)、黄某(男)、孙某(女),三人系同一服装厂工友。刘某与黄某有仇,且两人都对孙某有好感,而孙某对他俩并没有感觉。一天,刘某在工作休息时,突然收到孙某要求添加微信好友的请求,刘某暗喜,自己一直找机会接触孙某都没能如愿。于是两人聊了起来,下班回到宿舍后,两人通过微信,聊得非常投机,孙某提出喜欢让别人突然从后面抱住自已并那个的感觉,并约好第二天下班,车间没有人时,让刘某采取行动。第二天工作时,刘某已心不在焉,盼着下班时刻,正在这时,刘某收到孙某消息,说你看到我了吧,我就在你后面的机器旁坐着,刘某一看果然是心怡已久的孙某。很快,下班时间到了,工人们陆续走出车间,刘某快跑过去从后面抱住孙某,并不停抚摸孙某,提出发生性关系的要求。孙某被这突如其来的情况吓得大喊,突然黄某从厕所冲出来,吓得刘某飞快逃离车间。后孙某报警,经查,孙某根本就没有向刘某发加好友的申请,也从来没有跟刘某聊过天,原来这一切都是黄某自导演的一箭双雕把戏,一方面可以英雄救美方式获得孙某的好感,另一方面借机报复仇人刘某。

本案例由真实案件改编,笔者隐去案件发生地点及当事人真实姓氏,但仍尊重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对行为人的定性不会产生影响。以下结合案例,根本刑法相关规定,展开讨论,敬请发表您对本案的看法,共同讨论和学习。

刘某不构成强奸罪

刘某不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侵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的犯罪,是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本案中,从违法(客观)层面来看,刘某采取从妇女孙某身后强行搂抱的方式,并对其进行抚摸,为强奸罪的手段行为,也是强奸罪的着手行为,完全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由于孙某的喊叫,及黄某的及时出现,刘某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强奸孙某,为强奸未遂。因此,刘某的行为侵犯了孙某性的自己决定权,具有客观不法性。

从责任层面来看,本案中,基于黄某的欺骗,刘某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侵犯孙某性的自已决定权的结果,而没有预见到,或根据当时具体情况,刘某根本就不可能预见到。因此应否认刘某强奸的故意,如果有过失,则按过失犯罪处理,而过失强奸不构成犯罪;也可能为意外事件。因此,本案中,刘某不构成强奸罪(未遂)。

如果刘某不构成强奸罪(未遂),那么孙某被搂抱并抚摸的结果应归属于谁?

黄某涉嫌强奸罪(未遂),为间接正犯

黄某涉嫌强奸罪(未遂),为间接正犯

本案中,黄某利用不知情的刘某的过失或意外事件行为,实施了对孙某的强奸行为,为刑法上的间接正犯,间接正犯也是正犯之一,间接正犯者虽然没有亲自实施法益侵害的行为,但却以幕后操纵者的身份,操纵或控制着整个案件的发展进程,直接实施法益侵害者只不过为间接正犯的工具,扮演着木偶的角色,而提线者则为间接正犯者。

间接正犯者与直接实施法益侵害者之间不是共同犯罪关系,因为对法益直接实施侵害者与间接正犯者没有共同有意识实施法益侵犯的意思联络。最终法益侵犯的结果要全部归属于间接正犯者,如果直接实施法益侵犯者有故意或过失,则根据其责任内容,单独定罪处罚。

黄某涉嫌诬告陷害罪,为间接正犯

黄某涉嫌诬告陷害罪,为间接正犯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诬告陷害罪是指编造虚假的犯罪事实,向有关部门告发,意欲使他人受刑法追究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

本案中,实际告发刘某的为孙某,黄某并没有亲自告发,仍如上述分析,黄某利用不知情的孙某达到诬告陷害刘某的目的,为间接正犯,黄某控制和操纵了整个案件的全过程,孙某只不过是被黄某利用的工具,因此,应将犯罪结果归属于黄某。本案中,直接实施告发者孙某并没有过失,因此,孙某不负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黄某涉嫌诬告陷害罪。

结语:本案中,黄某控制和操纵了整个案件的发展进程,为间接正犯,应对孙某被强奸的结果负责,因此,黄某涉嫌强奸罪(未遂)。刘某因有过失,应负过失犯罪的责任,但过失强奸不构成犯罪,因此,本案中,刘某无罪;同时黄某又控制和操纵了孙某对刘某诬告陷害的整个过程,因此,黄某又涉嫌诬告陷害罪。综上,应对黄某按强奸罪(未遂)与诬告陷害罪,两罪并罚。刘某和孙某均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