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北京9月16日电(通讯员郭红梅)近日,被告人张某、于某非法建造墓地并出售,经北京市门头沟区检察院依法审查并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2014年3月,被告人张某、于某从门头沟区某村民王某某处承包林地5亩,以于某注册的北京思念园园林绿化中心名义,在未办理任何用地手续、也未通过民政局办理殡葬许可手续的情况下违法经营墓地。2016年7月,被告人张某申请注册了北京思念园纪念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其先后以北京思念园园林绿化中心和北京思念园纪念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名义对外出售墓地。2015年1月,门头沟区民政局对被告人张某、于某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思念园”进行行政处罚后,二人明知经营公墓需要具备相关审批手续,仍继续经营墓地。经审查发现,被告人张某自2015年1月至2019年2月,出售墓地125座,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020910元。被告人于某与张某自2015年1月至2016年8月共同经营墓地,共出售墓地36座,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021000元。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公墓,需经民政部门审批,被告人张某、于某经营的墓地,未经民政部门批准,应认定为非法公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于某未经民政部门批准,擅自兴建非法墓地,违法从事经营墓穴的活动,并获取非法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示:未经有关部门许可和批准、未办理合法手续,非法建造、经营墓地属于违法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刑法,受到刑事追究。广大群众应注意,非法买卖墓地的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群众们在选择殡葬服务时一定要注意审查对方是否具有合法资质,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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