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哪个?”9月9日傍晚,家住铜仁万山某小区的蒲某贵打开门一看,发现是警察后刚想转身,就被按倒在地。9月11日,蒲某贵被前来贵州开展抓捕行动的广东警方带走。
据介绍,2008年12月25日,广东省潮州市湘桥意溪镇一个9月大的小孩突然失踪,当地警方侦查后发现孩子被拐卖,拐卖孩子的是4人。孩子被拐卖,父母伤心至极,警方也着急,苦于条件受限,抓获将孩子拐走的嫌犯归案接受法律惩处成了难题,但警方并未放弃。
随着科技的进步,2019年,全国公安机关发起“云剑行动”,拐卖小孩的3名嫌疑人刘某国、晏某成、黄某在警方布下的法网中相继归案。
“被拐孩子在湖南省找到,11岁了。”广东潮州市公安局办案民警说,但是,警方发现,当初参与拐卖小孩的另一嫌疑人蒲某贵漏网潜逃,处于消失状态。蒲某贵被广东潮州警方列为网上在逃人员。
2020年,广东警方一个通报,将蒲某贵的逃亡路断了。
9月9日14时30分,广东潮州警方给铜仁万山警方发出的协查通报表明,涉嫌拐卖儿童的在逃人员蒲某贵在万山活动。万山刑警立即展开调查,发挥智慧新警务优势,强化研判分析,收到协查通报后仅用两个半小时,17时许,就出现在万山区蒲某贵的藏身之所。
“当时,蒲某贵刚从睡梦中醒来。”万山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民警说,经初步审讯,蒲某贵承认与他人在12年前拐卖婴儿之事,称躲了十多年,以为警察不再追究,最终还是逃不脱法律的制裁。
目前,犯罪嫌疑人蒲某贵已由万山公安移交广东潮州警方,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除了打击拐卖儿童犯罪
广东警方还破获两宗出卖亲生子女的案件
普宁:孩子尚未满月,就被亲生父亲转卖他人
近日,普宁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侦破一宗拐卖儿童案件。
9月10日19时许,城西派出所接一群众马某俊报称,其妹夫马某海(男,42岁,普宁人)将自己未满月的亲生儿子转卖给他人。接报后,城西所立即出警处置。
抓捕现场
男婴被解救
经侦查追踪,民警在下架山镇某村抓获嫌疑人马某海。经审讯,马某海交代,今年8月23日其儿子在下架山镇卫生院出生后,因家庭经济困难,遂萌生将孩子转卖赚钱的念头。
9月6日,在同村人马某华(女,46岁,本市人)等2人的介绍下,将男婴以人民币12.5万元的价格在普宁市华侨医院附近转卖给一男子(该员身份不明,现在逃),并向马某华等2人支付人民币5000元 “感谢费”的犯罪事实。随后民警在军埠镇某村抓获嫌疑人马某华,并解救出被拐卖的男婴,马某华对其拐卖男婴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马某海、马某华因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加紧侦办中。
晋城:因不满女儿未婚生子,外公将外孙女“送”人了
近日,晋城市白水街派出所协助广州警方破获一起拐卖人口案。因不满女儿未婚生子,外公竟以6万元价格将外孙女“送”给他人。
据悉,吴某某早年离异、女儿吴燕跟随其一起生活,初中毕业后吴燕离家去广东投奔妈妈。期间女儿与吴某某没联系,当吴某某再次见到女儿时,发现女儿即将临盆。但男方家里并不同意两孩子的婚事,也不计划认这个孙女。由于生活拮据,加上对女儿的不满,吴某某便谋划着外孙女出生后送给他人,并将这个想法告诉了自己的朋友李某。碰巧的是,李某正好认识结婚多年未能生育且想收养孩子的钱某夫妇。于是,吴某某的外孙女出生后,便通过朋友将小孩“送”给钱某夫妇收养
钱某夫妇两人均大学毕业,自己创业,家境不错。但结婚多年未能生育,便通过他人抱养了吴某某的外孙女,在抱走孩子时给了吴某某6万元人民币。
事隔几个月后,吴燕报警称自己的女儿被父亲“送”人了。当警方找到钱某时,看到的是钱某夫妇待养女如亲生孩子般细心照顾,孩子在养父母家过得很好。当孩子的亲生妈妈吴燕将其抱走时,孩子嗷嗷大哭,双手一直向钱某夫妇伸着要抱抱,牙牙学语的不停的喊着“妈妈、妈妈抱......”钱某夫妇虽依依不舍、泪满眼眶,但是......
有时候看起来,这些被拐卖的孩子在收养家庭比留在他们老家或送往社会福利院,生活可能过得更好。但无论如何,法律的红线是谁都不可逾越的。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吴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借送养之名将吴燕亲生女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拐卖儿童罪;钱某夫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收买被拐卖儿童罪。
法律链接
一、拐卖儿童必然是犯罪
近年来,我国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犯罪已成为一种高压态势,但仍有极少数的父亲或母亲,因为各种原因,将自己亲生子女卖掉,不仅严重侵犯婴幼儿的人身权益,而且败坏社会道德,也助长了拐卖儿童犯罪的泛滥。殊不知,就算是亲生父母卖自己的子女,同样也是犯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二、出卖亲生子女仍然是犯罪
任何人的人身和人格尊严都不容侵犯,虽然父母对亲生子女(未成年)享有监护权,但是子女和父母在法律上同为独立的个体,即使是父母也不能侵犯子女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父母为非法获利,将子女作为商品出卖收取钱财,与他人将其子女拐走出卖,对被拐子女的人身权利侵害无本质区别。
《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明确提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并公布了可以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四种情形: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联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不满十四周岁子女,情节恶劣的,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以及出卖捡拾的,均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收买儿童仍然是犯罪
被拐卖孩子收养的父母涉嫌收买被拐卖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5)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拐卖儿童,一直是个沉重的话题,一次拐卖,一辈子伤害。对于人贩子来讲,孩子只是一个有好坏等级之分的标价商品,是一叠钞票,可对于丢失孩子的家庭来讲,也许是一辈子都爬不出来的深渊。
每个丢失了的孩子,都在父母心里砸了一个大坑,时而阵痛,偶尔剧痛。孩子什么时候找回来,这个坑什么时候才能填满,如果一辈子找不回来,那个坑就是孩子的墓志铭,就算再生十个八个,也填不满。人贩子拐走的不是孩子,是为人父母的后半生,叫人怎么能不恨之入骨!
记得知乎上有个人说:“拐卖这件事,和你学识、资历、家庭背景高低都没任何关系,它只在乎人性底线,而这一点上,你永远低不过人贩子。”他们不管孩子被拐后是生是死,也不管丢失孩子的父母,是不是被打入了十八层地狱。他们眼红的,只是钱。
孩子的被拐
改写的不仅是孩子的人生
同样是父母的人生
图片来源:网络
我们希望丢失永不发生,但一旦家长发现孩子丢失,请第一时间配合警方找回孩子。公安部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团圆系统至今已上线3年,这个系统个人不能下载,只有打拐民警可以登录,所以儿童失踪要立刻报警!
它可以将儿童失踪信息,通过其合作的25家平台,自动推送到失踪地周边的相关人群,在最短时间内让最多的人看到失踪信息,从而获取线索。
团圆系统不仅适用被拐卖,哪怕是离家出走、迷路、溺水,甚至是贪玩不见,都可以向团圆系统报案,全国各省市的打拐民警随时待命!
愿天下无拐
愿所有孩子都能
在父母身边平安健康地长大
综合 贵州都市报 普宁电视台 晋城公安 CCSER儿童失踪预警平台 广东刑警
编辑 张紫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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