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披露目的

投资者需要知道上市公司的董事及控股股东是否胜任,因为一个人是否拥有违规或犯罪记录,并不一定会影响其是否会是上市公司董事。然而,若过往记录或定罪令人严重反映了该人的诚信,而其又很可能对上市后的申请人(企业)发挥重大的影响力,则可能会令人担心申请人是否适合上市,及该人士是否适合担任董事。因此,拟上市企业需要作出重大不合规事件披露。

贰、不合规事件

须要披露的不合规事件,主要分为三类:

个别或合计对上市申请人已产生或将来可能产生重大财务或营运影响的不合规事件,譬如会招致严厉财务处分,或可能导致重要营运设施关闭的不合规事件。

并非具有重大影响的不合规事件,但反映上市申请人或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欠缺以合规方式营运的能力或意欲,譬如屡次或持续违规。

即非具有重大影响的不合规事件,亦非系统性不合规事件。

叁、不合规事件披露表

联交所要求数据须以表列或纯文本的形式在上市文件中披露。

不合规事件的原因、违规性质及范畴、相应风险因素、涉及不合合规事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职位。

于往绩记录期内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申请人是否已经或将会因不合规事件而被起诉或惩罚,附上有关政府机关的确认。如是,则还须披露实际惩罚,申请人是否已做出拨备,及是否对申请人营运或财务有影响。

提升内部监控以防再度违规。如申请人另评聘内部监控专家检讨其内部,须包括内部监控专家对身份和委聘的相关详情,其调查结果和建议,以及相关的时间。

如何及何时采取/准备采取修正行动。

董事及保荐人的意见及理据,阐释申请人经提升内部监控措施后,是否足够及时有效且符合规定适合上市。

联交所在一般情况下,都会要求申请人在上市前所有具有重大影响的不合规事件。

申请人内部监控措施是否完备及有效。董事是否胜任,及申请人是否适合上市的董事和保荐人意见及理据。

联交所不对任何系统性不合规事件做出修正要求,是否修正由申请人董事及其保荐人决定。

联交所不对任何系统性不合规事件做出修正要求,是否修正由申请人董事及其保荐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