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公告
为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权威,促进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注:凡向本院提供有效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财产线索)使债权得以实际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以2000元悬赏金奖励举报人。
注:凡向本院提供有效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财产线索)使债权得以实际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以2000元悬赏金奖励举报人。
注:凡向本院提供有效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财产线索)使得申请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申请执行人自愿以实现债权数额的10%支付悬赏金。
如举报人提供下落线索并实际拘留到位的,将悬赏500元奖励举报人。
注:凡向本院提供住址等线索,使得法院拘留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以2000元悬赏金奖励举报人。
凡向本院提供有效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财产线索)使得债权得以实际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执行到位额的15%比例奖励举报人。
注:凡向本院提供住址等线索,使得法院拘留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以2000元悬赏金奖励举报人。
凡向本院提供有效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财产线索)使得债权得以实际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执行到位额的15%比例奖励举报人。
注:凡向本院提供住址等线索,使得法院拘留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以10000元悬赏金奖励举报人。
凡向本院提供有效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财产线索)使得债权得以实际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执行到位额的5%比例奖励举报人。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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