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本身是自然史的一个现实的部分,是自然生成为人这一过程的一个现实的部分。——马克思

文章分类|历史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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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维京时代,社会和家庭中的女性通常不仅仅是家庭主妇,同时,她们还可以担任一个氏族的族长和一个商人。在维京时代,女性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女性。在以前的男权社会中,女性生活在男性主导的世界体系中。然而,维京女性不仅承担了女性自身的工作,还承担了许多由男性主导的工作。

因此,维京女性的社会地位较高,生活社交丰富。而在社会地位较高的维京女性群体中,她们的婚姻不受自己的支配,她们对自己的婚姻没有主导权。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从8世纪末进入欧洲视野的维京人,在欧洲肆虐了300多年。

在当时先进的基督教文明看来,维京人和日耳曼兄弟一样,都是野蛮人的代表。他们认为一夫多妻制造成的人口过剩是他们对外侵略的主要原因,但事实并非如此。维京人的基本单位也是家庭是女性,在家庭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同时。维京妇女还拥有许多同时期欧洲妇女所没有的权利。

从中世纪的角度来看,维京人的社会仍然是一个有序的社会。他们的法律是严格的,尤其是在性道德方面。斯堪的纳维亚社会是一个父权制社会,男性在社会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他们所在的社会也是一个血缘社会。

北欧原始宗教中三大类型神的代表,都是男性,几乎主宰着社会的各个方面,而女神在北欧神话中的作用较小。

一般来说,女性是依附于男性的一种存在。妇女在家庭生活和继承权方面从属于男子。然而,从11世纪开始,丹麦法律赋予未婚妇女一半的财产继承权。然而,女性的继承权比男性更为复杂。

虽然维京女人并不和丈夫一起作战,然而,在维京时代,很多维京士兵在国外掠夺时,都带着孩子和妻子一起作战。妻子们可以充当厨师和医生。同时,它们也体现了维京人的家庭观念。即使远离故土,家庭仍然是他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女性在维京人的殖民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冰岛女性在挪威海盗聚居地甚至获得了比斯堪的纳维亚更高的社会地位。维京女性不仅有着与中世纪欧洲和伊斯兰世界女性不同的形象,而且还是围巾海外战略的参与者和鼓动者。

这也就意味着,维京女性是中世纪欧洲女性的特立独行者。这首拉丁诗记录了9世纪后期维京人对巴黎的两次围攻,其中出现了维京妇女,也就是诗中提到的“丹麦妇女”。奥博在记录维京人围攻巴黎的第二天的战斗间歇时,第一次写到了维京人的女性。在他的作品中,许多身受重伤的士兵撤退到海盗船上等死。

那些留着长发,哭着的丹麦女人劝她们回去战斗,称她们是懦夫和吃软饭的人。受伤的维京士兵仿佛注射了兴奋剂,跳起来重新投入战斗。第二次出现的丹麦妇女是操作后勤保障的人员。

维京女性在社会中属于地位较高的群体,她们的崇高地位也依附于维京男性。

“人类婚姻是一个社会制度,不仅涉及当事人的男女双方,还涉及其他人。因此,缔结婚姻需要他人同意,有时甚至需要他人安排,新郎新娘是否同意,可能就变得无关紧要了。”

由于维京人长期在海外掠夺,维京人还将掠夺来的外国妇女带回故土,并与她们以夫妻身份生活在一起。但在前基督教社会,斯堪的纳维亚的婚姻更多是两个家庭之间的商业契约,婚姻双方需要“门当户对”。

男人在选择妻子时,基本不会考虑女方的情感问题。婚姻的主动权一般掌握在男方手中。有女儿的家庭必须等待求婚者前来求婚。在维京人不成文的“婚姻市场”中,女儿们会大显身手来吸引男人。

在前基督教时代,法律不要求新娘同意缔结婚姻,将这一权利赋予她们的监护人,除了在一种情况下,当妇女可以选择自己的婚姻对象时,这类人是寡妇,她们在婚姻方面有很大的自主权。

在当时的社会中,寡妇的再婚率是比较高的,因为她们无法承受一个家庭的重担,尤其是在她们比较小或者子女比较小的时候。如果求婚者众多,监护人无法做出选择,那么就应该遵循寡妇们自己的意见。

除了寡妇,维京妇女在婚姻方面没有自主权。他们的婚姻通常由家里的男人来决定,比如父亲和哥哥。直到基督教传入并成为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的主导宗教,妇女才开始逐渐被允许参与丈夫的选择。

同时,维京人的婚姻还有一个很特别的地方。女人可以容忍丈夫有情妇,因为情妇一般都来自下层社会。他们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改变自己的社会地位和经济状况,但也是因为阶级差异。

在维京时代,婚姻的首要原则是门当户对。情妇永远不可能是他们情人的真正妻子。所以,二奶的存在,即使再多,也不会威胁到妻子的地位。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利也低于婚生子女。

无论已婚或未婚,斯堪的纳维亚妇女都有一个监护人,当她们未婚时,她们的监护人是她们的父亲或其他指定的监护人。婚后,监护权转移给丈夫。维京妇女在婚姻方面没有自主权。他们的婚姻是由家里的男人决定的。在斯堪的纳维亚社会,男性主导着整个社会。

但是,事实上,女性也有一定的社会地位。他们的权利受到当地法律的保护。女性并不完全依赖男性。由于它们是父权制社会,法律赋予妇女的权利相当有限。一般说来,女性依赖于男性。不过,斯堪的纳维亚妇女也可以在她们愿意的时候宣布离婚。

但如果她们触犯了法律,她们也会被放逐或者按照法律的要求被处死,从这一点来看,斯堪的纳维亚的女性比同时期欧洲其他地区的女性拥有更多的权力,这可能也与她们对家庭的贡献分不开。然而,斯堪的纳维亚社会归根结底是一个父权社会和血缘社会,男性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仍然是女性所无法企及的。

在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维京女性拥有整个欧洲社会女性的最高权力。但在婚姻方面,婚姻关系到两个家庭。在当时维京社会的背景下,婚姻的缔结是一种商业契约,父权制仍然占据主导地位。因此,男性在婚姻中也占据了主导地位,女性仍然无法拥有婚姻自主权。

核心家庭是斯堪的纳维亚人的基本家庭形式,它也是一个基本的社会单位,由丈夫和妻子及其子女组成。在维京人的家庭中,丈夫和妻子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男女分工在家里。一般来说,妻子主持家务,丈夫作为家庭的代表参与社会活动和生产性工作。

只有男人才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只有男人才能参政,妻子主要负责给丈夫生育下一代,尤其是男孩,因为只有男孩才能成为家庭的继承人,将来代表家庭参与社会活动。在收获季节,妇女还会参与田间劳动。也很重要。由于维京人的传统,维京人经常外出作战。

因此,他们的妻子也必须了解一些草药知识,才能为丈夫和儿子治病。由于妇女从海外掠夺中离家后承担起家庭的全部责任,她们在社会生活中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她们的妻子除了生育责任外,还负责家庭内部的一切事务,如家务劳动。

在维京人社会的传统中,一旦结婚,丈夫就把所有家务交给妻子。家务劳动的多寡取决于家庭的大小和社会地位的高低。传统是整个民族,区域在长期发展下形成的共同认知和默认行为。

由于斯堪的纳维亚传统的生活方式,传统的家庭形式和传统的女性认知,社会对这方面的认可往往将女性缺乏婚姻自主权视为正常现象。因此,尽管妇女的社会地位得到了提高,但她们并没有婚姻自主权。

从根本上说,维京女性之所以在婚姻上仍然没有自己的自主权,还是因为维京社会是父权社会,有血缘关系。社会中的男性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巨大的角色,男性承担着社会生活中的大部分责任。在这样的社会属性条件下,女性对男性的存在产生了依恋。因此,维京女性尽管社会地位很高,但在婚姻问题上仍然没有自己的自主权。

这里是《万物皆是遗憾》,青山不改,绿水长流,咱们后会有期。

历史并没有真正的科学价值,它的唯一目的乃是教育别人。——乔治·屈维廉(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