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巩义市站街镇居民刘某某、许某某、郑某某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及手机卡贩卖给其他人使用,并从中获利。经公安机关侦查,该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9月14日,巩义市公安局民警一举将该三人抓获归案,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公安机关郑重提醒:
如果有人以各种理由向你收购(租借)身份证、对公账户、银行卡、手机卡、QQ号、微信号,请务必拒绝!
如果你有已经出售、出租、出借的身份证、对公账户、银行卡、手机卡、请务必取回或补卡注销,出售、出租、出借的QQ号、微信号等社交账号,请务必更换密码、注销账号。
早一天行动,就早一天避免牢狱之灾!
来源:巩义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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